|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
| 無法決標 | 0 家 | 未公開具體原因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新竹縣政府 |
|---|---|
| 機關代碼 | 3.76.44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高標 |
| 聯絡人 | 朱映蓉 |
| 聯絡電話 | (03)5518101#2776 |
| 機關地址 |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
| 傳真號碼 | (03)5587472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為0理由 | 屬收入性質採購 |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履約期滿廠商無重大違約事由時,如機關尚未完成招標作業或不及收回經營權時或本縣有其他停車場來不及招標,得由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依據本契約規定繼續履約。廠商如同意繼續經營,應先向機關一次繳交延期履約期間權利金;延長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延期履約期間權利金計算方式依照本契約權利金總額比例計算。後續擴充續約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比例核算權利金,廠商於機關指定之期限內繳付。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2/02/0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2/02/14 10:00 |
| 開標時間 | 112/02/14 10:00 |
| 開標地點 | 新竹政府A棟工程發包中心(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100,000 |
|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 避免廠商棄標。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避免廠商棄標。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新竹政府A棟工程發包中心(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是 |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 新竹縣政府105年1月7日府綜法字第1050003356號令 |
| 履約地點 | 新竹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12年03月01日起至112年08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組織之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文件或其他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與本招標標的物相符(需有G202010經營停車場業務之登記)。 (2)廠商之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証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記錄證明。 (4)提供路邊停車收費履約實績之案件證明資料。(可提供委託服務完成證明書或公務機關之公文、勞務結算證明書等資料,不可是廠商自行提供之切結書)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 附加說明 | 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1)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2)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3)請投標廠商於開標時間(詳本須知第27條)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開標(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規定),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加價、加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範-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以及但書第1款第2項規範-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5)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6)第1次更正公告-投標須知第64條第1項第4款,刪除可提供「履約中之契約」之條件。 (7)第2次更正公告-投標須知第64條第1項第4款,調整為「提供路邊停車收費履約實績之案件證明資料。」及刪除「刻正履約之案件」之條件。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新竹縣政府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2/02/14 10: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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