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新竹縣新埔鎮旅遊服務中心希望能以在各方面融合國際性與地方性,將獨特而豐富的人、文、地、產、景以生動的方式在此呈現,軟體設計與硬體設備相互搭配,讓軟體內容完美呈現,硬體設施達到高品質標準,讓遊客能在最短時間內掌握其精華。
旅遊服務中心同時兼具在地居民洽公之餘的休憩場所,以及歸鄉遊子或居民欲瞭解新埔鎮的知識寶庫,打造一個既國際又在地的旅遊服務中心,吸引更多國內外的遊客造訪新埔,達到最高的效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竹縣新埔鎮公所 /行政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5新竹縣新埔鎮中正路776號
履約期限
設計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5日內完成,餘詳統包工程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參與本工程之綜合營造業(丙等以上)、室內裝修業、建築師事務所、景觀、室內設計業、電器承裝業、冷凍空調承裝業等廠商,均需符合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並不得重複組合投標。一經發現資格不符,或重複投標者,一律取消投標資格。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如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拾參節(廠商投標時須檢附上述綜合營造業(丙等以上)、室內裝修業、開業建築師、景觀、室內設計業、電器承裝業、冷凍空調承裝業等廠商資格文件影本;決標後,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辦理專業分包,投標廠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並於投標時出具「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分。
2.投標廠商應於上述文件由代表廠商及其負責人用印後密封。
3.若統包商同時具備施工及設計廠商之資格,得不須另覓合作廠商單獨投標,但亦需備妥各項相關資格文件。
4.廠商得結合分具施工、設計資格者共同投標。
5.餘詳投標須知第63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標時投標提供電子領標,採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於人工投文件中應附列印「繳費明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或電子檔放入標封,如未繳交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本所通知後提出說明。未提出說明者且無法檢驗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理。
2.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或至新竹縣轄內郵局購買印花黏貼繳納。
3.本案開標審查資格後,再發文通知評選會議事宜。
4.限用招標機關當次招標發售之招標文件。
5.本次更正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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