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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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4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連江縣自來水廠 |
|---|---|
| 機關代碼 | 3.71.5.43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391 - 氣體產生器; 蒸餾設備; 冷凍及空調設備; 過濾機具 |
| 決標方式 | 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鄭錦隆 |
| 聯絡電話 | (0836)22708#28 |
| 機關地址 | 209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99號 |
| 傳真號碼 | (0836)23133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預計金額 | 220,000,000元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
| 補助機關 | 3.13.20 經濟部水利署 |
| 補助金額 | 220,000,000元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153,000,000元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8/04/2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是 |
|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 本案辦理預期效益: (一)海水淡化廠及取導水設施等供水設施更新改善,將可維持設施功能,並強化供水穩定,降低停水或斷水之風險。 (二)水源穩定供應為經濟發展的基本條件,離島地區因觀光及經貿交通等發展,地方政府多次向中央政府反應缺水造成發展限制問題,如可提升穩定供水,則評估觀光人口及收益可大幅增加,衍生企業投資,帶動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收益,並增加當地民眾就業機會及生活收入,本計畫完成後將可降低缺水風險,對供水穩定有很大助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8/04/29 17:00 |
| 開標時間 | 108/04/30 09:30 |
| 開標地點 | 209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99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台幣1仟萬元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09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99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連江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簽約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基本資格: 政府立案之國內廠商,其營業項目具有下列項目之一者,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1、D301010自來水經營業。 2、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3、E301010水處理工程業。 特定資格: (一)財力證明:(二擇一) 1.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2,200萬元。 2.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新台幣1,850萬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二)工程實績 廠商具有承做海水淡化廠能力之證明: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海水淡化工程、財物契約,其海淡廠產製淡化水須達到500 立方公尺/日以上(含),且該實績廠已連續操作滿1年以上(含)。 投標廠商應具備以下之執行經驗證明文件:曾執行與工程實績要求之統包工程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作業其中一項以上。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
| 附加說明 | (一)廠商應於簽約日(預計108年06月底前)起至111年12月31日內(含各廠需各有30日之全廠功能試運轉)完成統包採購全部工程之現地調查、細部設計、圖說送審、採購供應、施工安裝、接電、功能試運轉及使用執照取得 (或向主管機關完成使用執照申請程序),並辦理完成人員操作維護訓練工作。 (二)廠商應於簽約日(預計108年06月底前)起至110年06月30日內完成2座海淡廠(須含南竿二期廠)之所有更新改善工作並通過試運轉測試,交付現有營運商廠操作產水。 (三)簽約日起15日內,廠商應先提送統包執行計畫書,期程規劃應包含至少現地調查、細部設計與審查、第二階段設計與審查、材料設備採購供應、施工安裝、系統連結單元測試、試運轉竣工、人員訓練等主要工項,每座海淡廠預定進度應至少含25個主要工項與查核點。 (四)機關於決標後,得通知廠商召開設計施工前說明會,廠商應提出具體工作執行構想與預定工作進度,並與機關所邀請之學者、專家、相關政府機構及機關人員交換意見,商討執行過程中可能遭遇之困難,廠商也可提出需要機關協助事項,以期圓滿達成工作目標。 (五)廠商細部設計資料得分兩項(即海事工程或陸上工程)分別提送機關審核,經機關核定後得據以分項施工。 (六)廠商應於統包執行計畫書經機關核定次日起15日內,提送2座海淡廠(即南竿二期海淡廠及東引海淡廠)之現況調查資料、完整程序流程圖、質量平衡計算、功能計算書、平面配置圖、P&ID圖、控制邏輯圖等基本設計成果供機關審查,並於初次審查後15日曆天(不含再審時間)內完成核定,其每次修訂時間不得逾5日。廠商應於基本設計成果核定次日起15日內,提送南竿二期海淡廠之淡化處理與輸水工程(陸上工程)全廠功能性細部設計成果及東引海淡廠超過濾UF設備及逆滲透膜組RO備援機組細部設計成果,前述細部設計經審查須修訂之設計資料及圖說,其每次修訂時間不得逾5日,且至遲應於簽約日起60日內(不含審查時間)完成核定,廠商應於細部設計核定後4個月內至少完成核定之2座海淡廠超過濾UF設備及逆滲透膜組RO備援機組增設作業。 (七)廠商應於統包執行計畫書經機關核定次日起150日內,提送首座海淡廠(即南竿二期海淡廠)之取排水工程(海事工程)細部設計成果,細部設計經審查須修訂之設計資料及圖說,其每次修訂時間不得逾15日,且至遲應於簽約日起210日內完成核定。 (八)廠商依統包執行計畫書之規劃期程,應依序提出其餘三座海淡廠之其餘細部設計成果供機關審查,並於初次審查後45日曆天(不含再審時間)內完成細部設計成果之核定。廠商有優化分類可增加設計類別,可分項提送並經核定後分項施工,分項設計修訂每次修訂時間不得逾15日曆天。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連江縣自來水廠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8/04/29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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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連江縣自來水廠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