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如履約期間服務成績良好,且無任何違規情況發生合約期滿前一個月內,經本校營養午餐委員會考核評定成績優異者(達80分以上者),得依原契約條件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續約一年 (擴充上限至採購金額為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91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太湖路3段1號
開標地點
891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太湖路3段1號(金湖國中行政大樓三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1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太湖路3段1號(金湖國民中學行政大樓總務處)
履約期限
自 115年2月1日止起至116年1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案單純無複雜性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且依法納稅之其他餐飲業廠商或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以上之自然人4人一組,應繳附之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一)餐飲業投標廠商: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3.應提供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以上之4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中餐烹調丙級(含)以上技術士證照影印本各乙份。
4.公立醫院最近3個月內之體檢證明(應包括肺部X光、血清、皮膚、糞便、傳染性眼疾、A型肝炎、傷寒等項目檢驗合格)。
(二)自然人:
1.限以四人為一組(各成員僅限參加一組,不得跨組重複組成或重複投標),投標時檢附由各成員共同具名之協議書。
2.四人一組成員需為中華民國之國民,男女不拘,年滿20歲之身分證明文件(4人),成員至少須3人具中餐烹調丙級(含)以上技術士證照影印本各乙份。
3.公立醫院最近3個月內之體檢證明(應包括肺部X光、血清、皮膚、糞便、傳染性眼疾、A型肝炎、傷寒等項目檢驗合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及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2.廠商參加開標、比(議)價,出席人員除廠商負責人外,應為授權書所列人員,每一廠商至多以1人 出席為原則。主標人得視情況,調整每一廠商參加人數。未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非廠商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者須附授權書,始具參加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3.凡任何狀況之發生,如中央或地方政府未宣佈停止上班,開標作業按既訂時間辦理;如遇颱風來襲或天然災害,地方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致無法開標,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辦理。4.本校位處離島,常年天候風向多變且不穩定,尤以海上濃霧常籠罩金門機場,造成關場無法起降,廠商應自行衡量天候影響截止收件及開標事宜,以避免無法於截止收件日送(寄)達及無法出席開標作業而 喪失相關權益。5.工程、勞務及具承攬性質財物之採購,屬印花稅法課稅範圍者,廠商得標後請以金門縣稅務局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但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花。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金門縣立金湖國民中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