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
| 2024/01/18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金門縣文化局 |
|---|---|
| 機關代碼 | 3.71.1.24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林紹軒 |
| 聯絡電話 | (082)323169#807 |
| 機關地址 |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66號 |
| 傳真號碼 | (082)32043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
|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 1,916,981元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
| 補助機關 |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 補助金額 | 21,362,510元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3/01/1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3/01/25 17:00 |
| 開標時間 | 113/01/26 15:30 |
| 開標地點 | 文化局南棟-4樓辦公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1500000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66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金門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開工日起540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契約增設材料進場先行估驗計價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需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綜合營造業,應檢附文件如 下。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3.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一至十三頁)。 4.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5.本案病媒防治業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應附證明 詳本投標須知第六十三項。 (詳如投標須知第61點)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
| 附加說明 | 壹、工地負責人:本工程為古蹟修復工程,各類匠師資格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一、本辦法所訂的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二、受聘工地負責人需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一)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參與案件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工作報告書封面、封底、名錄、修復期程及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二)專業人員簡歷表(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三)在職證明書及勞保歷年投保狀況證明文件或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結業證書影本(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貳、傳統匠師:本工程為古蹟修復工程,各類匠師資格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登載於工作報告書上資歷,無法作為資格證明。 一、本辦法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本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二)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三)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二、本工程須聘任之匠師包括大木作匠師、小木作匠師、泥作匠師、瓦作匠師、泥塑匠師等,每項至少一位,可兼任。 三、受聘匠師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三)專業人員簡歷表(匠師名冊)(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參、病媒防治業暨專業人員:具病媒防治經驗且載錄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修復工作報告書。 一、公司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需有病媒防治業)。 (二)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納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繳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影本。 二、擬受聘於上述公司之專業人員須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領有環保署辦理之病媒防治業合格證書影本。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參與案件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工作報告書封面、封底、名錄及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四)專業人員簡歷表(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詳如投標須知第63點)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金門縣文化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3/01/25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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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金門縣文化局 歷年「工程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