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酒廠 |
|---|---|
| 機關代碼 | 3.7.74.36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393 - 其他通用機具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陳昭仁 |
| 聯絡電話 | (05)2215721#362 |
| 機關地址 | 621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中山路4號 |
| 傳真號碼 | (05)2206107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 | 850,000元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02/0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02/21 10:00 |
| 開標時間 | 106/02/21 10:30 |
| 開標地點 | 本廠行政室 二樓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40000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621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中山路4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完工期限:全部工程自開工之日起限於60日曆天內完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承包廠商資格: (1)需具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符合本工程需求。 (2)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証明文件。 (3)聘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甲、乙、丙級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並持有該證明文件者。 以上三項証件影本應連同投標單寄達本廠,得標廠商應於得標後三日內送正本至本廠審查,審查不合格視同廢標,本廠將另行依規定辦理。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施工廠商應於決標後十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十四工作日內,辦理開工申請 送本廠核可後,並於完成工程保險始得動工(未完成工程保險前,現場不得施工) 2.每日施工時間必須配合本廠上下班時間進行;本廠上班時間為上午8點00分至12點00分,下午12點45分至16點45分。(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以不施作為原則)戶外施工遇有雨天(有違工安顧慮)則不得施做。 3.完工期限:全部工程自開工之日起限於60日曆天內完工。 4.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及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保險補充說明: (一)廠商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非屬自然人者,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 ※安裝工程財物綜合保險。 1. 保險金額:契約金額。 2. 廠商自負額上限:每一事故損失金額10%。 ※雇主責任險: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貳仟萬元以上。 3.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保險金額:新台幣叁仟伍佰萬元以上。 4. 廠商自負額上限:新台幣伍萬元 5. 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不扣除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貳仟萬元以上。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 4. 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之保險金額:新台幣肆仟萬元以上。 5. 廠商自負額上限:新台幣伍萬元 三、以上保險證明需於契約完成後,於開工前送達本廠核備始得現場開工施做。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酒廠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2/21 10: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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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酒廠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