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100元以現金繳納本處出納
履約期限
108年4月10至15日,機關得展延履約期限至7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特定營業項目(許可業務)證明如下:營業項目須包含旅遊行程、交通規劃、住宿及膳食規劃、領隊及導遊配置業務如: 營業項目代碼J902011旅行業。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企劃書內容及格式
(一)內容
1.包括之事項(請依序填寫):
(1)服務內容:旅遊內容與主題要求相符、旅遊內容詳實程度。
(2)服務品質:交通服務品質、住宿品質、用餐品質、旅遊景點品質。
(3)執行能力:廠商商譽與承辦經驗及領隊、導遊學經歷。
(4)價格:含總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合理性、完整性、報價不得超過採購預算金額(報價明細表及說明)。
2.企劃書之內容及其他相關文件應以中文書寫;外文資料應譯為中文,但一般通用「術語」則不在此限。
(二)格式
1.除A3尺寸繪製之必要圖說外,宜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並於左邊裝訂。
2.企劃書印製1式 8 份。
(三)投標廠商所提供之企劃書如有下列情形者,評選委員得視情形給予相對較低之分數:
1.所製作企劃書內容、格式,未依照本機關建議內容、格式填具者。
2.企劃書所附之文件不足,或所附文件不足以證明所服務之內容者。
3.投標廠商於企劃書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應加註引用之出處,若未予登載,造成企劃書內容與其他廠商有雷同之處,評選委員得視抄襲之情形,給予相對較低之分數或直接將其列為不合格廠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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