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案內標的如未能於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108-109年度購案之招標簽約,則預計後續擴充三個月,預估金額新臺幣655萬83元,甲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依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130元(收取後逕繳國庫不予退還)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4/1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臺北市北安路409號本部(國防採購室)武德樓一樓會客室;郵寄投標:台北郵政37-37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迄107年12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部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內容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詳國防部財物、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四十二條規定。
(2)依保險法第137條、公司法暨保險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依法為營業登記,並領得營業執照之保險業。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0,480,132元或數量不低於10,933輛
,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6,200,330元或數量不低於27,332輛,並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通信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國防部),寄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2.現場領標,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販售時間:上班日0800時起至1600時止)。
3.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投標廠商之標價有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5.本次招標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71、傳真:02-8509947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