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國防部 |
|---|---|
| 機關代碼 | 3.5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13 - 基地整建及清理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吳鑫財 |
| 聯絡電話 | (02)85099471 |
| 機關地址 |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
| 傳真號碼 | (02)85099475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代辦 |
| 洽辦機關 | 3.5.49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4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06/01/12 |
| 原公告日 | 105/12/1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是 |
|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 基地相關機電設備漸入故障高風險期,已嚴重影響國防戰備任務,故改善本案電力、通風空調、消防、給排水等系統,以維持各項設備正常運作及國防任務。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新臺幣500元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06/01/18 09:00 |
| 開標時間 | 106/01/18 10:00 |
| 開標地點 |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29,465,500元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現場投標:104臺北市中山區 北安路409號(武德樓一樓會客室);郵寄投標:台北郵政37之37號信箱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如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1.詳評選須知及投標須知。 2.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個別廠商(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冷凍空調業)與乙級營造廠(含以上)與開業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委託技術服務之自然人等專業廠商共同投標,同時具上揭之資格者亦得單獨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 4.技術服務廠商提出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應涵蓋土木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消防設備師等四類別。 5.技術服務廠商及工程施工廠商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
| 附加說明 | 【文件領取及地點】 一、郵購:將標單費及回寄郵資,收款人: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寄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信封請註明案號或案名)。領標信封內置便條紙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及郵遞區號,不符規定者均予退件並以回郵寄還圖說費。 二、自購:廠商請於上班日(0830-1100,1330-1600)內至本部國防採購室會客室(02-85099471)購領。 三、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文件售價】 一、標單費:新臺幣500元(收取後逕繳國庫不予退還) 二、郵費:北市130元,外縣市190元、外島200元 【履約地點】:花蓮縣新城鄉。 【履約期限】:自本契約決標日起至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完成技術服務採購契約各項工作為止。(105-107年) 【疑義、異議時限】: (一)疑義:至106年1月13日止 (二)異議:至106年1月23日止 【其他暨廠商資格補充】 1.共同投標廠商: (1)個別廠商(「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冷凍空調業」)與「乙級營造廠(含以上)」與開業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委託技術服務之自然人等專業廠商共同投標,並須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同時具上揭之資格者亦得單獨投標(技術服務部分之廠商資格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惟分包廠商須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合作同意書,決標後該分包商非經機關同意不得更換),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投標廠商及分包商應具備至少一項前述之營業項目及其等級。共同投標廠商之組成未符合應具備之資格需求者,為不予決標對象。 (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級電器承裝業」、「甲等冷凍空調業」、「乙級營造廠(含以上)」及開業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委託技術服務之自然人等專業廠商共同投標,並須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同時具上揭之資格者亦得單獨投標(技術服務部分之廠商資格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惟分包廠商須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合作同意書,決標後該分包商非經機關同意不得更換),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投標廠商及分包商應具備至少一項前述之營業項目及其等級。共同投標廠商之組成未符合應具備之資格需求者,為不予決標對象。 (3)技術服務廠商提出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應涵蓋「土木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消防設備師」等四類別。投標廠商各成員(含代表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未具備「土木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消防設備師」任何一類者,為不予決標對象,其中消防設備師不得以暫行人員取代之。 (4)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如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議書內容須以中文書寫,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 2.特定資格: (1)技術服務廠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由投標廠商共同提出,其範圍包括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機電或消防或空調或儀控工程之設計委託技術服務,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7,370,0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8,430,000元。前述契約採計政府機關實績者,須檢附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採計民間單位實績者,須檢附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並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 (2)工程施工廠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由投標廠商共同提出,其範圍包括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機電或消防或空調或儀控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28,000,0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70,000,000元。前述契約採計政府機關實績者,須檢附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採計民間單位實績者,須檢附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並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 (3)廠商所檢附之實績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其工程屬性必須為機電或消防或空調或儀控工程,如文件無法判讀工程屬性,不視為合格實績。 (4)廠商所檢附之實績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如屬與其他廠商聯合承攬者,應註明投標商所佔該工程之實際金額,如文件無法判讀投標商所佔該工程之實際金額,不視為合格實績。 3.本次開標須受3次以上合格廠商限制。 4.第1次更正公告內容為投標須知首頁第八條「本採購■適用□不適用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並上傳工程標單。 5.第2次更正公告內容為招標及評選須知,修訂對照表詳如附件。 6.第3次更正公告內容為招標及評選須知、投標須知首頁,修訂對照表詳如附件。 7.第4次更正公告內容為招標及評選須知,修訂內容為刪除「本工程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國防部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1/18 09: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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