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案內標的如未能於108年度底前完成109年度購案之招標簽約,則預計後續擴充3個月,預估金額新臺幣5萬0,250元整,屆時買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具備中央液化石油氣綜合保險之相關證明文件。
2.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3.廠商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2)依「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澎湖院區內購財物採購契約通用條款」辦理。
(3)上述財物、勞務提供所生一切成本、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總價中,不另計價。
(4)依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預算,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廠商報價高於公告預算,則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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