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12連江縣東引鄉東引郵政90674號信箱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提升營區辦公環境、設施及用電設備之改善,以提升官兵工作環境及生活設施品質。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12連江縣東引鄉東引郵政90674號信箱
開標地點
212連江縣東引鄉東引郵政90674號信箱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12連江縣東引鄉東引郵政90674號信箱
履約期限
簽約日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起150日曆天(含基本設計5日曆天+細部設計15日曆天)內完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案應由依法設立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建築師事務所』及『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等專業廠商共同投標,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同時具上揭之資格者亦得單獨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3家為原則,投標廠商各成員(含代表廠商)並應具備至少一項前述之營業項目及其等級。共同投標廠商之組成未符合應具備之資格需求者,為不予決標對象。
(2)許可登記證明文件,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及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及建築師事務所。
(3)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專人:請於上班時間至陸軍東引地區指揮部(連江縣東引鄉樂華村170號)領取。
2.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3月17日,或有異義請於115年3月26日前,以書面向本部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不予受理),本部受理疑義及異議地址:連江縣東引鄉樂華村170號,電話:08-3676503,傳真:08-3676021,郵政信箱:連江縣東引鄉90674號信箱。
2.【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5月6日工程字第1140008536號函釋,機關對於該未到場之廠商,仍應先踐行通知程序(通知該廠商限期到場),該廠商未到場,始得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本案對未到場廠商限期10分鐘到場為原則。
4.現場領投標時間上班日上午8時至17時。
5.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供應,但我國廠商得報列外國產品(大陸地區製品除外,如報列國外產品,需一併檢附進口報單,如未檢附視同不符契約規範,並判定不合格),另原物料可為各國供應(中國大陸除外)。
6.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7.本案可能因突發事故、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而不予開標,投標廠商得於開標前先行上網查詢或來電確認。
8.委辦單位、圖說及工地現勘聯絡人:陳柏綸先生、電話:0976-100-806。
9.本案可能因突發事件,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而不予開標,投標廠商得於開標前先行上網查詢或來電確認。
10.本案為第2次公開招標,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
11餘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各項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陸軍東引地區指揮部(地址:連江縣東引鄉樂華村170號,電話0836-7650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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