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為裝彈器總成等2項,預估後續擴充期間2年,金額為新臺幣5,388,000元,請准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採購計畫清單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案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269,400元整),得標商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7個日曆天以內繳交,並不得以原案之履約保證金轉換或代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40高雄市大樹區興田路35號 (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840高雄市大樹區興田路35號(採購管理科) 2.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大樹郵局第50號信箱
履約期限
開口契約自簽約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15日止,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依契約價金履約,無須訂定物價指數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廠商如有問題請先打電話確認狀況較為快速: 針對開標問題-陳小姐(07)6562111轉758202 針對標單內容、規格(需求單位)-甘小姐(07)6562111轉758306。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5年9月27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5年9月27日前提出異議。
2.履約期限:乙方自接獲甲方書面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交貨後(以接獲通知日之次日起算)將採購標的併相關文件【品質保證書、非陸製(牌)產品證明書(請依附件2、3格式繳交)、出廠證明及國產聲明書(或進口報單)各2份】;另第1項須出具材質(抗張強度、伸長率及耐衝擊強度)檢驗第三公正報告各2份(以具TAF資格為優先可追溯檢驗儀器校驗之實驗室,檢驗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擔),依通知數量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前述文件及檢驗破壞數若未檢附交齊,視同未完成交貨)。
A.各項通知數量501~1,200個10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交貨(第1項須無償提供檢驗破壞數3個)。
B.各項通知數量1,201~2,000個12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交貨(第1項須無償提供檢驗破壞數3個)。
C.各批以上揭各項通知數量為原則;末批各項未達501個,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各項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各批通知交貨間隔至少7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隔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
3.本案採開口式契約模式,預估數量係便於乙方評估投標、履約成本,以決標之各項單價計列契約,並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以決標各項單價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及預估貨款製作契約,並以預算(預估貨款總價)為上限之採購。本案採購項目僅為預估數量,不得解釋為第二0五廠有向乙方採購「一定數量」之義務,若逾契約效期雖未全數完成履約,契約亦自然中止;本案契約有效期限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15日止,或於前述期限內全案預估貨款總價履行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時,契約即自動終止。
4.投標及開標方式:(1)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2)廠商投標時應檢附資格文件及第1項「裝彈器總成」樣品3組及材質(抗張強度、伸長率及耐衝擊強度)檢驗第三方公正報告各2份(以具TAF資格為優先可追溯檢驗儀器校驗之實驗室),投標商須於等標期間40個日曆天截止前乙次完成投遞,投遞時外包裝須註明案號、案名、廠商名稱、『樣品』字樣。(3)乙方出具之第三方公正單位文件由甲方品保室實施審查,審查結果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樣品測試後全數歸甲方所有,不予發還);相關檢驗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擔。(4)投標廠商所提之樣品一經檢驗合格,如後續發生廢標或流標情形,本案須重新辦理招標,規格合格廠商得免再交樣品實施檢驗(僅限於本案),另資格及價格標文件部分,仍須依原訂條件投標。
5.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受款人請開立「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如以匯款方式繳納者,備註「公司名稱(押標金)」。
6.投標文件內須檢附「電子領標憑據」,若無則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名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7.本案採分項單價報價、預估總價決標。廠商各項標價超過預算者判為不合格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40高雄市大樹區興田路35號、電話/傳真:07-336123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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