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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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後續擴充金額為336,000元,擴充項目(限於本案印刷項目範圍內)及數量於後續訂約時敘明。如需後續擴充,則以本採購案之契約條件及決標後各項單價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為與本採購案履約相關產業之合法設立公司、機構,資格文件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一、決標方式:於評選後決定優勝廠商辦理議價,並採單價決標,按各項實際製作數量乘以該項契約單價結算價金,得標廠商不得以實際製作數量未達或超出預估數量向本會求償。
二、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
(1) 廠商應於金門當地準備適當之室內場所(應事先與本會及警察機關進行場勘)供本會辦理鄉(鎮)選務作業中心領票作業(本會亦得另行指定適當場所),該場所應設置或可設置監視設備,並配有消防設備,且可供本會人員日夜輪班顧票。該場所應於107年10月31日前確定地點。各票種應於107年11月21日17時前送至前述場所,運費及監視、消防設備等所需費用由廠商負責。
(2)臺灣廠商運送選舉票、公投票至前述場所原則採空運配合陸運之方式,且空運必須以同一航班完成,不得分次分批運送,並獨立存放。廠商應確保本會及警察人員能搭乘同一班機,該班機原則不得有本會、警察人員、廠商工作人員及機組人員以外之人,以利執行保管、警衛作業。
(3)選舉票及公投票所有運送過程皆須配合本會及警察人員之警衛作業。
(4)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金門縣選舉委員會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選舉票及公投票印製分發保管注意事項」、採購契約、評選須知、規範及規格說明書。
三、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1)本採購案標的分為選舉部分及公投部分(分項詳本案投標標價清單),公投部分經費須報請行政院動支第二預備金,所需費用如未獲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會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2)詳「金門縣選舉委員會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選舉票及公投票印製分發保管注意事項」、採購契約、評選須知、規格及規範說明書。
四、其他詳見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