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採購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供本廠審查:
1.自然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檢附合法設立之相關文件影本(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與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影本(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
3.法人、機構或團體:檢附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投標廠商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投標廠商請勿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提作合法設立之相關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得標廠商於訂約手續完成後,需依本廠要求不限次數修改作品,每次修改時間為2週(日曆天),每逾1天繳交修改後之作品,需扣除契約總價之1%,若累計扣款超過全案之15%,本廠得不經催告即予解除契約。
(二) 在本廠修改完成之作品,須由本廠轉交中央銀行及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作圖文審訂。經審訂應予修正者,須按照審訂單位指示更正,有關修正事宜,準用前款規定辦理。若審訂通過,則本案始完成定稿程序,廠商應於本廠通知次日起20日曆天內,交付製作本案所有設計符合製作輸出之電子原檔及完成品
1.本案投標方式請詳閱投標須知。
2.親自領標:於本廠上班時間至採購組購領,標單費每份新台幣50元。
3.通訊領標:來函信封外須標明“索取標單”字樣、索取標案案號及標的名稱;內附貼足郵資45元之A4大小回郵信封及標單費(郵政匯票(抬頭:中央造幣廠)金額新台幣50元),寄至本廠(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採購組函購。
4.電子領標:請自行上網查詢依其方式繳納。
本廠受理檢舉單位
中央造幣廠政風室;檢舉電話:03-3291412、檢舉電子郵件位址:ethics @mail.cmc.gov.tw。
【依據「行政程序法」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請敘具體內容並以真實姓名、聯絡住址(電話)(電子郵件位址)方予處理。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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