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金額上限為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含稅),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本廠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得標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權利向機關求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自115年10月23日起至116年10月22日(含)止,如決標日逾115年10月23日,則自決標次日起算1年;或契約上限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含稅)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案允許共同投標,亦得單獨投標;採共同投標者,共同投標家數上限為5家,應檢附中文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附件F),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2)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C)(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文件)。
(3)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方式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檢附方式詳如本須知第81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廠商應檢附下列任一「具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詳見附加說明第8點。
附加說明
1.依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核准之本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本案廢棄物現以塑膠袋堆疊貯存於該局核准之區域暫存。
清除地點為安康廠區及青潭廠區:
安康廠區: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
青潭廠區: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
管理單位工防股聯絡人:
安康廠區:馮先生02-22156789分機169
青潭廠區:楊小姐02-22171221分機221
採購單位聯絡人:
安康廠區:顏先生02-22156789分機260
青潭廠區:陳小姐02-22171221分機213
清除處理方式詳附件A、附件I及附件J
2.本案得標廠商須負責現場勞務操作,招標期間廠商請至本廠現場勘查以免錯估,並得取樣自行檢驗,請務必先行電洽約定時間,以利安排入廠時間及相關手續。
3.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本廠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1人出席,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時請至供應科出示授權書(附件B)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4.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裝封,並標示『事業廢棄物廢油布(C-0399)委託清除處理 資格標(封)』及『事業廢棄物廢油布(C-0399)委託清除處理 價格標(封)』,價格標(封)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5.「價格標(封)」文件內容:
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如為共同投標由代表廠商填寫。
2.投標廠商標價幣別:(單價每公噸之投標標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3.「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投標文件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6.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電子投標者,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檢附該案領標電子憑據檔案,免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7.投標文件須於115年10月1日16時0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或http://web.pcc.gov.tw。本廠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50分,標單請儘量於上班時間內送(寄)達,投標文件未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寄)達,該標不予接受。
8.廠商應檢附下列任一「具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甲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甲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2).「甲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縣(市)環保局轄下處理機構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3).「甲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經濟部輔導設置之處理機構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甲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5).「甲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資源回收(焚化)廠之廢棄物代處理契約或證明文件影本」。
(6).「甲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上述文件由主管機關核發者應依規定辦理,證明文件所示之許可清除及處理種類應包括廢棄物代碼C-0399。依本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本案廢棄物之處理方式為焚化、化學、物理及洗淨。
請投標廠商考量本案履約期間,注意其許可證及契約有效期限,依行政院環境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許可期限屆滿後仍繼續從事業務者,應於屆滿前六個月至八個月內申請展延…」等相關規定辦理。
9.請於得標次日起10工作天內提供安康廠15個1噸桶供貯存本案事業廢棄物。15個1噸貯存桶須於履約完成後攜回。招標完成後採分批通知清運,請自行準備清除工具及清運車輛,於通知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進廠清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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