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中央印製廠 |
|---|---|
| 機關代碼 | 3.47.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顏先生 |
| 聯絡電話 | (02)22156789#260 |
| 機關地址 |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
| 傳真號碼 | (02)2214262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期間1年,金額上限為本案預算金額NT$520,000(含稅),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本廠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得標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權利向機關求償。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2/12/2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0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 截止投標 | 112/12/28 16:00 |
| 開標時間 | 112/12/29 10:30 |
| 開標地點 |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履約期限較長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詳附加說明欄位第1點.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D)。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聲明書 。 (2)「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請詳投標須知及附加說明第4點。 (3) 本案允許共同投標,亦得單獨投標;採共同投標者,共同投標家數上限為2家,應檢附中文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附件C),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 |
|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檢附下列任一「具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乙級以上廢棄物處 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2.「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處理機構同意(進 廠)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3.「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資源回收(焚化) 廠之廢棄物代處理契約之證明文件影本」。 4.「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如決標日逾113年1月1日,則自決標次日起算1年),或契約上限金額新臺幣520,000元整(含稅)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本契約為單價決標,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新臺幣520,000元(含稅), 廠商履約結算總金額如未逾預算金額,無須辦理契約變更。 3.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4.廠商應檢附下列任一「具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2)「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處理機構同意(進廠)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3)「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資源回收(焚化)廠之廢棄物代處理契約之證明文件影本」。 (4)「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依本廠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本案該項(R類)廢棄物無需中間處理者以此代號表示,再利用管理方法為公告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現行採堆疊方式貯存於環保局核准之區域暫存,請投標廠商考量本案履約期間,注意其許可證及契約有效期限,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許可期限屆滿後仍繼續從事業務者,應於屆滿前六個月至八個月內申請展延…」等相關規定辦理。)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中央印製廠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2/12/28 16: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
根據 中央印製廠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