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中央印製廠 |
|---|---|
| 機關代碼 | 3.47.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顏先生 |
| 聯絡電話 | (02)22156789#260 |
| 機關地址 |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
| 傳真號碼 | (02)2214262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0/12/29 |
| 原公告日 | 110/12/2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0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11/01/06 16:00 |
| 開標時間 | 111/01/07 09:30 |
| 開標地點 |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履約期限較長,確保廠商依約履行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詳附加説明欄第1點.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影本之證明文件。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業項目為病媒防治業(J101020)。 (3)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D)。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檔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5)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本案為開口契約採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本廠通知噴藥之指定日期及本案項目,依決標單價乘上實際噴藥次數核實給付,契約期間屆滿而契約金額尚未用罄,立約商不得請求任何賠償,另總消毒契約上限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新臺幣936,000元(含稅)。 3.履約期間內,若本廠員工確診新冠肺炎(COVID-19),經本廠通知機動消毒,廠商須於4小時內抵達本廠,進行兩廠區全面噴藥消毒。 4.本案消毒施作時間以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為原則。 5.前述工作期間,每月預計實施消毒作業1次(每次區域範圍為安康廠區及青潭廠區),通知廠商後並做成紀錄。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金額用罄為止,一般消毒12次(每月預計1次),機動消毒預估12次(本廠視需要通知),共計24次,按次計價,本廠得視疫情變化隨時調整消毒期程,亦不保證最低履約次數。廠商及其人員應接受本廠管理,本廠將隨時視察工作狀況,未經許可不得擅離。 6.每一次消毒噴灑至少派員6人(一廠區6人,安廠廠區及青潭廠區之先後順序依屆時通知),並分配2人為一組,執行消毒業務。 7.環境消毒藥劑使用種類:使用環保署核准之藥劑四級銨。 8.廠商接獲本廠電話、書面或傳真通知後,於執行消毒業務前,應將病媒防治施作計畫書送交本廠(管理單位)審查同意,計畫書所列項目應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8條所列規定繕寫(附件3)始可施作消毒,並派遣足夠履約人數至指定場所執行消毒作業。 9.廠商派工履約時,視同代表機關執行防疫工作,其消毒人員每次執行作業時應提供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一人以上供本廠查驗。 10.逾期違約金部分:經通知後廠商不依指定時間抵達本廠執行消毒業務時: A.一般消毒: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總契約金額之1‰計算逾期違約金。 B.機動消毒:一旦本廠員工確診新冠肺炎(COVID-19),經本廠通知,廠商須於4小時內抵達本廠,若未依指定時間抵達本廠進行消毒,以日為單位,超過4小時未抵達本廠,當日亦以1日計算,按逾期日數連續課罰,每日依總契約金額之5‰計算逾期違約金。 11.有關規格.場地.施作等問題:請聯絡秘書室02-22156789#286 趙先生 勞安室02-22156789#314 姚小姐 12.價格標(封)」文件內容: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及「標價清單」。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中央印製廠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1/01/06 16: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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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央印製廠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