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機關資料:單位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3)5224163分機127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09年度新竹林區管理處轄內(新北市)廢棄物清運維護工作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9/08/05 09:3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9/08/05 10:00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50000元正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中山路2號
其他: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10日止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並領有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者。若未領有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者,於投標時需檢附與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者簽訂合作契約之影本以證明廢棄物最終清運能力者。
其他:附加說明
二、 廠商應備妥2處以上政府核可設置之垃圾最終處置地點,不得以垃圾無法進場為理由,延遲清運垃圾。
三、 清運地點包括本處轄內新北市內海岸地區及機關指定地區。
四、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一) 不定期通知:執行本處轄管內遭堆置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保麗龍、橡膠)、資源回收物(寶特瓶類、輪胎等)清除,廠商接獲機關通知後應隨時派駐人員清運垃圾,應服從機關人員指揮進行清運作業,並持續至作業完成。並統計廢棄物種類(生活遊憩類(塑膠容器類等)、漁業與休閒釣魚類、醫療/個人衛生用品類等)。
(二) 定期清理:廠商應經常性(每月派員)巡查清運本處轄管範圍內之廢棄物。
(二)由本處通知:配合法院預定拆除建物、強制執行強制搬運、拆除、本處轄管內遭堆置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及海漂垃圾整理清運。
(三) 執行廢棄物及垃圾處理作業,廠商應依據工作站指定期間執行,由工作站指派監工人員。廠商接獲機關之集運工作通知後,依機關實際通知項目及數量於指定時間內調集人員、機具至現場,依機關指示進行集運及清理等作業,同時各項機具、人員之調度全權由機關指揮,廠商不得異議或不配合機關指示執行。
(四)廠商如有連絡不到、無法調用機關所需要機具人力或無法依機關指定時限進駐垃圾清運現場者,第1次罰款契約總價千分之5,如通知逾2次仍未能進駐現場者,機關得逕行終止或解除合約。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0-07-30T01:26:13+08:00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並領有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者。若未領有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者,於投標時需檢附與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者簽訂合作契約之影本以證明廢棄物最終清運能力者。
附加說明
二、 廠商應備妥2處以上政府核可設置之垃圾最終處置地點,不得以垃圾無法進場為理由,延遲清運垃圾。 三、 清運地點包括本處轄內新北市內海岸地區及機關指定地區。 四、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一) 不定期通知:執行本處轄管內遭堆置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保麗龍、橡膠)、資源回收物(寶特瓶類、輪胎等)清除,廠商接獲機關通知後應隨時派駐人員清運垃圾,應服從機關人員指揮進行清運作業,並持續至作業完成。並統計廢棄物種類(生活遊憩類(塑膠容器類等)、漁業與休閒釣魚類、醫療/個人衛生用品類等)。 (二) 定期清理:廠商應經常性(每月派員)巡查清運本處轄管範圍內之廢棄物。 (二)由本處通知:配合法院預定拆除建物、強制執行強制搬運、拆除、本處轄管內遭堆置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及海漂垃圾整理清運。 (三) 執行廢棄物及垃圾處理作業,廠商應依據工作站指定期間執行,由工作站指派監工人員。廠商接獲機關之集運工作通知後,依機關實際通知項目及數量於指定時間內調集人員、機具至現場,依機關指示進行集運及清理等作業,同時各項機具、人員之調度全權由機關指揮,廠商不得異議或不配合機關指示執行。 (四)廠商如有連絡不到、無法調用機關所需要機具人力或無法依機關指定時限進駐垃圾清運現場者,第1次罰款契約總價千分之5,如通知逾2次仍未能進駐現場者,機關得逕行終止或解除合約。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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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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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新竹林區管理處轄內(新北市)廢棄物清運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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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類881-附帶於農、牧、林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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