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限內,視本案工作之實際需求,本所保留增加本案總預算金額百分之二十(20%,即新臺幣988,300元)之採購,並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辦理後續擴充,逕依契約第三條給付價金。各分項保留增加之金額額度,詳如投標須知所列。本分項(第1項)土壤粒徑分析—雷射儀器分析及砂粒顯微照相,保留新臺幣236,000元之增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1362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中正路18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62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中正路189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有關廠商信用證明,自然人免。
(2)廠商應經資格審核合格,始可參與規格審核(工作能力及技術鑑定考試,詳如本案招標規範(工作規範及需求說明書),資格規格皆合格者,始能參與價格開標。
(3)廠商檢附之投標文件需齊全,詳如本案證件封封面及廠商投標文件資格規格審查表所列。
(4)欲投標之廠商有關本案招標規範(工作規範及需求說明書)等相關問題,請於投標前,逕洽本所農化組許助理研究員健輝(電話:04-23317435)先行瞭解,以免徒勞。
(5)餘請詳閱本案招標文件,以保障投標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土壤粒徑分析—雷射儀器分析及砂粒顯微照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