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限內,視工作之實際需求,保留增加本案總預算金額百分之三十(30%,即新臺幣4,486,914元)之採購,並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辦理後續擴充,逕依契約第三條給付價金。附註:各分項保留增加之金額額度分別為:(1)第一工作區:新臺幣2,208,954元。(2)第二工作區:新臺幣2,277,96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1362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中正路18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62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中正路189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營與本案相關之行業。
(二)勞務人力品質需求,詳如本案招標規範(工作規範與需求說明書):(1)『土壤調查員』:本項勞務人力之基本條件須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始得投標:1.民國104年曾經擔任本計劃的土壤調查員並取得証明文件者。2.國內大學學歷以上畢業於農業或自然資源管理學院(土壤森林、水保、自然資源管理系或前述研究所)、理學院地質、地球科學系、地理系(含師範體系之地理系)或前述之研究所)畢業並必需有研修土壤學或地形學或地質學,並撰寫土壤調查、土壤分類論文(請提供論文、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或從事土壤調查作業經驗者,經本所認定所從事工作合於規範。
3.過去曾擔任土壤調查計畫或工作,經僱用單位開據証明,經本所認定所從事工作合於規範。※上列基本條件,符合1項即可,3項皆具備者尤佳,廠商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所辦理資格審查。(2)『調查助理』:為配合本案之外業進行,本項勞務人力,需能勝任下列
之工作:山區嚮導及交通開路、協助剖面開挖、土壤取樣、搬運調查工具及樣品、協助地形量測、曳引機駕駛等。『調查助理』的資格由得標廠商自行規範,以協助山區嚮導、開路、搬運補給與樣品、土壤剖面開挖、曳引機駕駛(需有駕照)等為主,不列入審查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為複數決標且為分項決標,依序先從第一工作區及第二工作區開標。投標廠商可就兩工作區任選其中一工作區投標,也可同時投標兩個工作區,惟需分別填寫各工作區投標金額與投標標價清單(本所所附之招標文件,請自行加印),另考量廠商工作能量與調查品質,每一廠商最多僅能決標1個工作區。
(2)廠商檢附之投標文件需齊全,詳如本案證件封封面及廠商投標文件資格規格審查表所列。
(3)欲投標之廠商有關本案招標規範(工作規範及需求說明書)等相關問題,請於投標前,逕洽本所農化組郭鴻裕組長(電話:04-23317400、04-23317401或04-23317402)先行瞭解,以免徒勞。
(4)餘請詳閱本案招標文件,以保障廠商投標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