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內容:增購後續清潔維護人力及範圍或天然災害緊急應變支援人力,擴充金額:新台幣100萬元,擴充期間:履約期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高雄榮民總醫院急診大樓6樓總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1,000元。請先至總務室領取標案繳款單至出納組繳費後再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榮民總醫院總務室事務組收(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
履約期限
106年6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計1年7月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得以列印公
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 需有本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 。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
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 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
限者, 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 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 參加投標時, 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5.具備乙種( 含) 以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資格證照影本。
6.當年度清潔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已依最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規定,核算所需休假代班人力預算,另請務必詳閱工作規範中試辦員工獎勵制度所需費用,再詳細評估總標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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