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中榮民總醫院 |
|---|---|
| 機關代碼 | 3.32.8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王中義 |
| 聯絡電話 | (04)23592525#2322 |
| 機關代碼 | 3.32.81 |
| 單位名稱 | 工務室 |
| 機關地址 |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1650號 |
| 聯絡人 | 王中義 |
| 聯絡電話 | (04)23592525#2322 |
| 傳真號碼 | (04)23590806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一)擴充期間:原契約延長之擴充期間:契約到期後,雙方如未續約,且機關未能順利發包時,得通知廠商延長契約,惟最長以不超過3個月為限(擴充金額為新臺幣565萬4,652元)。 (二)擴充數量:包含原契約範圍之配電系統、消防設備(水系統、更換滅火器藥劑、消防檢測申報、消防滅火器、瞄子、水帶之檢點除外)操作維護保養等。 (三)後續擴充金額上限:原契約延長之擴充金額:新臺幣565萬4,652元。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06/10/06 |
| 原公告日 | 106/09/1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3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30元 |
| 文件代收費 | 15元 |
| 總計 | 345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輔導會臺中榮民總醫院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06/10/12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10/13 09:00 |
| 開標地點 |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1650號(行政大樓7樓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300萬元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1650號(行政大樓1樓總收發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3年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基本資格: (一)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廠商納稅之証明。 (四)廠商信用之証明。 特定資格: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文件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1.淨值不低於本採購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
| 附加說明 | 106年9月26日補充說明附件19消防作業需求規範如下,並更新及補充該規範: 一、維護保養責任:修正為「本院所屬之消防設施(水系統、更換滅火器藥劑、消防檢測申報、消防滅火器、瞄子、水帶之檢點除外),皆為廠商負責維護之範圍。」 二、作業區域範圍含本院南院區及北院區:補充說明為北院區屬本院一部份,須定期檢查維護,符合標案作業區域。 三、院區範圍內全部消防設備:修正為「範圍內消防設備(但水系統、更換滅火器藥劑、消防檢測申報、消防滅火器、瞄子、水帶之點檢除外)之消防警報電系統、消防移報系統、消防不斷電系統、消防受信總機、消防廣播主機、火警綜合盤、緊急自動照明燈、緊急出口標示燈、緊急逃生指示燈、業務/緊急播音喇叭及線路、各類型火警探測器及線路、排煙閘門之馬達及電控功能、消防壓扣開關。」 四、停車場及美德耐商場的消防設施:「消防設施」修正為「火警主機與廣播主機」。 五、消防系統:定期及不定期執行檢點,以維持功能正常及即時異常查修:補充說明為消防作業需求規範內第1節第2項第2款已羅列範圍,維持原條文。 六、刪除「依機關要求於規定時間內油漆露明之消防管路一次,油漆範圍包括履約標的各大樓內之消防管,油漆方式為除鏽後一道底漆經報機關查驗後再漆一道面漆,面漆顏色由機關決定。」 七、設施設備編碼:修正為「依機關指示普查各類設施,廠商依現況設施調查辦理,須於6個月內完成後,往後例行每年全院區核對,每次紀錄應彙整交付機關備查,並編碼紀錄報表,經機關核定後,廠商應負責製作防水貼片(標籤),黏貼於消防主系統設備明顯處,次要設備以圖面歸檔,以利平時管理與盤點;機關日後新增設施或老舊設施、依上述程序建檔。」 八、本合約服務範圍及項目內有關本院所有消防設備(滅火器及其藥劑除外):(滅火器及其藥劑除外)修正為(水系統、更換滅火器藥劑、消防檢測申報、消防滅火器、瞄子、水帶之檢點除外)。 九、接受本院委託,會同接管本合約服務範圍及項目內有關本院所有消防設備(更換滅火器藥劑除外):(更換滅火器藥劑除外)修正為(水系統、更換滅火器藥劑、消防檢測申報、消防滅火器、瞄子、水帶之檢點除外)。 十、廠商應將院區服務範圍內,各棟建築物之消防系統迴路建立電子資料庫:「各棟建築物之消防系統迴路建立電子資料庫」修正為「參考機關所提供相關竣工圖說資料,建立各棟建築物之消防系統迴路電子資料庫」,「電子資料須分別有(1.消防系統昇位圖。2.各樓層消防設備位置圖。3.各樓層消防設備配管配線系統圖。)」修正為「電子資料須有各樓層消防設備位置圖」。 十一、「院區既有重要消防設施,每年度廠商應委託原設備商或代理商實施教育訓練,指導駐地人員能夠執行操作、檢修、維護保養之能力,其訓練費機關不另給付」修正為「院區既有重要消防設施,應有專業或資深人員指導駐地人員能夠執行操作、檢修、維護保養之能力;如遇設備操作疑慮,並無法確認其正確性時,應委託原設備商或代理商實施教育訓練」。 十二、「各大樓防火填塞檢查」修正為「電力機房、心導管室、開刀房及加護病房等之防火填塞檢查」。 十三、每半年全院消防檢修檢查時,須由消防設備士全程陪同:「須由消防設備士全程陪同」修正為「須由消防設備士陪同告知院內系統上的注意事項」。 十四、修正罰責部分比照臺中榮民總醫院配電系統、消防設備(水系統、更換滅火器藥劑、消防檢測申報、消防滅火器、瞄子、水帶之檢點除外)操作維護保養契約作業需求規範(主約)規範。 106年9月29日補充說明如下: 一、修正及補充投標須知如下: (一)第二條:本標案名稱:配電系統、消防設備(水系統、更換滅火器藥劑、消防檢測申報、消防滅火器、瞄子、水帶之檢點除外)操作維護保養 (二)第二十四條: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 (三)第七十一條:(1)主要部分為:作業需求規範之主要任務。 (四)第八十三條:補充受理廠商檢舉之相關資料如下: (1)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2)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1102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3)法務部調查局: 地址:2314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 號信箱 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4)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4)2303-8888 (5)本院檢舉信箱:臺中郵局第5-396號信箱 檢舉電話:04-23741246 傳真機:04-2359-333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五)第八十四條:檢舉信箱修正為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二、因本契約非勞動派遣,故修正勞務採購契約涉及勞動派遣條文如下:第5條(一)6(5)、第8條(十七)及第14條(十四)所提派遣修正為派駐。 106年10月5日補充說明如下: 一、修正及補充投標須知如下:第十六條(1)取消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中榮民總醫院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10/12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