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本費三佰元整(郵局匯票或現⾦);親⾃購領或郵購。
履約期限
第一階段:決標次日起 4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及設計工作,提送本案之「基本設計圖說」與「初步工程預算書」。 第二階段:於甲方正式函文核定後乙方應於發文日次日起50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為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建築師開業證書。
2. 建築師證書。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證明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廠商信用之證明: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提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之細用證明等;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四) 廠商信用之證明: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提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之細用證明等;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