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屆滿,履約期間無重大違規遭計罰三次者,機關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以原契約清理單價及契約條款規定,得由機關簽奉首長核准徵求廠商同意後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擴充金額3,180,000元整,擴充期限1年:自112年01月0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並以擴充金額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開標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行政大樓地下室1F圖書館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桃園分院42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00號
履約期限
110年01月0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2.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3.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證明: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持有環保主管機關核可之甲級廢棄物處理場(廠)操作許可證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之廠商),並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定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清除及處理量應超出機關每月產出量(5,000kg)以上。
2.投標廠商請於投標時檢附配合清除(運)及處理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配合承諾書,且承諾書內容非經本院同意不得變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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