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5室(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01室(採購科)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及預算皆無編列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廠商營業代碼、營業項目(須至少符合1項,並提供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
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
CE01010 一般儀器製造業
CE01030 光學儀器製造業
F216010 照相器材零售業
F116010 照相器材批發業
CD01060 航空器及其零件製造業
F114070 航空器及其零件批發業
F214070 航空器及其零件零售業
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附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分下列3階段執行完成
◆第1階段:交付10架無人機
交付時程:自決標次日起90天內。
◆第2階段:完成甲方無人機操作人員訓練(含操作及維護)及考取證照
交付時程:自決標次日起120天內。
◆第3階段:完成郵政物流園區場域巡檢及3個場域試辦無人機配送服務;完成成
果發表記者會
交付時程:自決標次日起150天內。
(細節詳本案契約附件1 採購規範)
●注意事項
1.公告期間請已領標廠商定期上網注意,本公司針對本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變更或補充。
2.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
3.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4.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115/5/29更正公告:本次更正案名錯字,案名中「財務」更正為「財物」,其餘內容不變,招標文件配合修正上傳。
規格洽詢單位:郵務處 謝國祥科長 電話:(02)23921310-238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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