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機關代碼 | 3.15.83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32 - 紙漿,紙及紙產品;印刷品及相關的商品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陳怡伶 |
| 聯絡電話 | (02) 23921310 #2310 |
| 註 | ◎B區被點擊之撲克牌會出現紫色粗框,表示該撲克牌已被挑選,若欲取消挑選,請再點擊該撲克牌1次,紫色粗框會消失。 |
| A區 | 重新整理 |
| 機關地址 |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金山南路2段55號 |
| 傳真號碼 | (02) 2396929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05/06/2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現場購買或請至郵局劃撥。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4200-1。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5/07/04 17:00 |
| 開標時間 | 105/07/05 14:30 |
| 開標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7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9,000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五五號301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是 |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 項目 : 印刷 分類 : 專業印刷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詳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 分2批平均交貨(每批各6,000束)。 第1批: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樣稿至本公司儲匯處校稿,定稿後如需測試,須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樣稿至儲匯處測試;如校稿(測試)不合格須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再送校稿(測試);樣稿送校稿(測試)逾期,每日計罰新臺幣792元;改正次數非本公司因素造成,逾2次改正者,每次加罰契約價金總額3%之罰款,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得標廠商應於該批物料之最後定稿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交貨完畢。 第2批:自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樣稿至本公司儲匯處校稿(測試),得標廠商應於該批物料之最後定稿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交貨完畢,餘均比照第1批規定辦理。 【以上天(日)數除另有載明以工作天計算外,均以日曆天(依契約第7條第3款)規定計算】 |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 履約期限: 分2批平均交貨(每批各6,000束)。 第1批: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樣稿至本公司儲匯處校稿,定稿後如需測試,須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樣稿至儲匯處測試;如校稿(測試)不合格須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再送校稿(測試);樣稿送校稿(測試)逾期,每日計罰新臺幣792元;改正次數非本公司因素造成,逾2次改正者,每次加罰契約價金總額3%之罰款,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得標廠商應於該批物料之最後定稿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交貨完畢。 第2批:自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次日起5工作天內,送樣稿至本公司儲匯處校稿(測試),得標廠商應於該批物料之最後定稿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交貨完畢,餘均比照第1批規定辦理。 【以上天(日)數除另有載明以工作天計算外,均以日曆天(依契約第7條第3款)規定計算】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申訴受理單位 | 尚未設定申訴受理單位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截標時間 | 105/07/04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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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