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原因
本案為巨額採購,應繳資料繁複,為求慎重,僅提供紙本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東門街51號7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東門街51號7樓勞安(總務)科庶務股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2.徵購基地面積:土地面積2,000~2,100坪。
3.徵購基地位置:以下路段所圈範圍之街道兩側土地:
(1)新竹市北區武陵路以北。
(2)新竹市北區中正路以東。
(3)新竹市北區吉羊路接東大路二段、東大路二段598巷、金雅西街、公道五路四段以南。
4.徵購基地面寬:購置建局基地面臨之道路寬度至少應有12公尺;單面臨路之基地正面寬度至少應有15公尺,兩面以上臨路之基地正面寬度至少應有12公尺。
5.徵購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得供郵政使用之使用分區土地。
6.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切結書。
其他:附加說明
(一)土地出售同意書(應載明房地標示、使用分區、面積、目前使用狀況說明、出售單價及總價,所有權人並應簽章;如為共有土地,各所有權人皆須同意出售並簽章)。
(二)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及影印本(正本請一併放入標單封內或於資格審核時現場提出,以供核對,核訖當場發還)。
(三)土地位置略圖。
(四)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部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六)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為準)。
(八)土地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前次移轉現值證明文件。
(九)廠商(人)提供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本公司辦理會勘前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相關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1.毗鄰土地跨不同使用分區時:
惟毗鄰土地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商業區、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郵政專用區或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郵政事業用地者,得免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
2.土地或鄰地有畸零地之虞時:
廠商(人)提供之土地經本公司初步認定無法供建築郵政局屋使用之虞時,應自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相關費用由廠商(人)自行負擔,逾期將以廠商(人)已提供之文件逕行作成會勘結論。
(十)投標廠商聲明書。
(十一)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十二)「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
(十三)應徵土地目前使用狀況說明,含土地現況照片。
(十四)應徵之廠商應為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屬代理人者,應提出所有權人出具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上列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文件以公告日至截止收件日期間由相關機關核發者為限,第七款文件得以截止收件日後五日內由相關機關核發者並補繳。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