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甲方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內議價增購,但以不逾本契約預估契約總價金10%為上限。
(二)履約期滿,甲方仍未招得適當承攬廠商或人員負責工作前,乙方應依原契約價款及條件或其他規定繼續負責本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4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一七七號
開標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177號儲匯大樓7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一七七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9月1日至107年8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中華郵政公司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年齡限制及應具備證明文件:
年齡須在20歲以上65歲以下;須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2.戶籍證明文件:須檢附中華民國戶口名簿影本1份。
3.學歷證明文件:須檢附國民中學以上畢業證書影本1份。
4.駕照文件:須檢附重型機車駕照影本1份(正本驗訖後退還)。
5.無不良前科紀錄證明:須檢附警察機關開立之證明(警察刑事記錄證明單,向各地警察局或上網申辦)。
6.退役證明文件:須檢附國防部所轄軍事單位開立之證明(女性則免)。
12.企劃書7份(自傳) 。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