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
|---|---|
| 機關代碼 | 3.15.83.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751 - 郵政及專差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吳佳宙 |
| 聯絡電話 | (02)22570132#686 |
| 機關地址 |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 |
| 傳真號碼 | (02)2259049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一.甲方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含本款第2目及第3目後續擴充期間〕內議價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增購,但以不逾預估契約總價金20%為上限。 二.甲方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乙方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1次1年,以1次為限。 三.本契約期滿時,如甲方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乙方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3個月為限。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8/12/2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76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4元 |
| 總計 | 100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勞安科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200元,劃撥帳號:19373033,劃撥戶名:板橋郵局採購押標金專戶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9/01/06 17:30 |
| 開標時間 | 109/01/07 15:00 |
| 開標地點 |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五樓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13萬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四樓勞安科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09年2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各項資格文件影本: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履約能力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需具有下列行業之營業執照證明文件,並應附文件影本) 。陸路運輸:投標廠商須為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或鐵路機構。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5.投標廠商切結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領標方式】: 1.電子領標每份新臺幣100元。 2.公告期間上班時間內,以無記名方式至本局勞安科(地址:22047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領取招標文件,每份新臺幣200元整。 3.郵購者請將劃撥存款收據(或影本)(劃撥帳戶戶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帳號第19373033號)或貼足快捷郵資之大型回郵信封,郵寄至本局勞安科索取。郵購者請自行衡量遞送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以免耽誤投標。 4.已繳納之投標文件工本費,無論投標與否概不退還。 【廠商應寄回之投標文件包括】:(投標須知及契約草約不必寄回,自行留參) 1.投標標價清單:清單應填妥標價。 2.押標金。 3.廠商參加投標繳驗證件審查單。 4.資格證明文件(含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有效之納稅證明、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證明文件)。 5.履約能力之證明文件。 6.廠商授權書。 7.投標廠商切結書。 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採購案押標金領回收據。 1.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餘詳招標文件。 3.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
根據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