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房(地)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一)範圍及標的:限位於臺北市大安路二段與敦化南路二段間之信義路4段兩側適合房屋。
(二)面積:1樓或1、2樓合計可使用面積約200坪至250坪。
(三)房屋用途:房屋應符合建築法第73條第4項訂定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之使用執照用途為G1組別,或起租前可變更為G1組別之房屋。
(四)租期:1年,租期屆滿,經雙方同意得續約並另行換約,租金及租賃條款另議。
(五)其他應提出文件詳附加說明欄,公告事項三。
附加說明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公 告
主 旨:公告「徵租本轄臺北信維郵局局屋」
依 據:
(一)政府採購法。
(二)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採購房地產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徵租房屋條件:
(一)範圍及標的:限位於臺北市大安路二段與敦化南路二段間之信義路4段兩側適合房屋。
(二)面積:1樓或1、2樓合計可使用面積約200坪至250坪。
(三)房屋用途:房屋應符合建築法第73條第4項訂定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之使用執照用途為G1組別,或起租前可變更為G1組別之房屋。
(四)租期:1年,租期屆滿,經雙方同意得續約並另行換約,租金及租賃條款另議。
二、登記期限及地點:有意出租者(如委託他人辦理應附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承租方概不支付仲介等相關費用),請自108年12月24日起至109年1月6日止辦公時間內(08:00~12:00;13:30~17:00)洽本局勞安(總務)科林小姐(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114號行政大樓4樓,電話02-23114331#6725)辦理登記。
三、應徵屋主應提出文件:房屋出租同意書(註明房屋標示、面積、出租單價及總價)、房屋、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及影印本(正本驗畢發還)、房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地籍圖謄本、使用執照及身分證影本(如無房屋相關證明證件,請以房屋稅籍或房屋稅單證明代替),起租前可變更為G1組別,尚在建造中建物(提供建造執照),亦可參與應徵。
四、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適合需要者在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序位,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五、109年1月7日為應徵文件資格審查,經審查符合需求者,依應徵條件經實地勘查適合者,依序進行議價、簽約等相關手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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