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辦理設計所需之數值地形測量、地質鑽探或鋪面調查等,由承攬設計單位視實際需求提出,金額上限為新臺幣80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405巷123弄10號(民航局行政大樓會議室,詳招標文件之會議位置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民航局秘書室總收文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64條):
一、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以2家為限)。
二、廠商應具備證明文件: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執業或營業項目須有土木工程(若屬共同投標,其中一家有土木工程即可),且無不良紀錄者。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特定資格詳投標須知第66條
2.第1次更正公告(3/6)為更新招標文件之「18.會議位置圖(開標地點)」,增加內容說明及指引照片,以利指引廠商到達,並同步調整投標須知28條之說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郵政1-100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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