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 |
|---|---|
| 機關代碼 | 3.15.6.4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廖樓城 |
| 聯絡電話 | (03)8210722 |
| 機關地址 |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
| 傳真號碼 | (03)821073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否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7/12/2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至機關業務組出納室辦理領購,繳交招標文件費新台幣500元整並領取收據後,並至業務組憑據領取招標文件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8/01/07 17:00 |
| 開標時間 | 108/01/08 10:00 |
| 開標地點 |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日起至全部監造工程驗收合格及結算完成+30日(日曆天)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凡持有政府核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廠商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得標後核對正本)。 (2)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應提出金融或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開具之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事務所自行執業者一併提出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影本)。 (4)出具於該事務所、公司、工程顧問公司、技術顧問公司任職證明,並具執業資格消防設備師或暫行消防設計、監造人員相關證照者(影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投。 (6)標切結書(正本)。 (7)切結書1或切結書2(正本) (8)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正本) (9)交通部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10)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紀錄者。(由機關開標前查核,經查核投標廠商為不良紀錄者,該投標為無效標)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紙本招標文件費新台幣500元整(不退還),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日期內(107年12月21日8時起至108年01月07日17時止),向機關業務組郵購或親自領購投標文件。(2)郵購者請將上述費用,須使用郵政匯票((新台幣500元整放入郵購信封內,匯票抬頭請開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現金不予受理)),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郵寄並附回郵大型信封貼足郵資(約新台幣120元),郵購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地址: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1號),郵購信封左上角請註明:『郵購花蓮航空站「航廈消防設施整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採購案招標文件』字樣)。(3)親自領購者請於領標截止限期內(週一至週五為8時至12時、13時至17時,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機關業務組出納室辦理領購(地址: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1號),繳交招標文件費新台幣500元整並領取收據後,並至業務組憑據領取招標文件。(4)電子領標者:請至政府電子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0元」);「領標費用20元為系統費用」)。 二、 (1)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原住民廠商投標,應具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身分者,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並優先開標、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原住民廠商資格、規格不符或議約不成,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其他全部投標廠商辦理規格(服務建議書)評選,擇評選序位第一辦理議約。 (2)投標廠商不論其評定名次先後,本站均不給予任何經費之補助。 (3)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其中1份歸檔使用),剩餘數請於本案決標公告日次日起,30日內自行取回,未能於期限內取回者,除機關不得作為他用外,並予銷毀。 (4)經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本站將以電話、公文或電子郵件通知合格廠商(詳徵求服務建議書說明/評選作業)評選時間及地點。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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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