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 |
|---|---|
| 機關代碼 | 3.15.6.4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詹士德 |
| 聯絡電話 | (03)8210733 |
| 機關地址 |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
| 傳真號碼 | (03)821075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5/12/2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文件300元(不退還,電子領標免費);於投標截止期限內,以電子領標或向本站總務組郵購、親購文件。郵購(用郵政匯票,抬頭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現金不受理)及回郵100元郵票放郵購信封內,信封註明:購 「花蓮航空站106年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運工作採購案」文件。親購(週一至週五08:00至12:00,13:00至17:00,國定假日停止發售)至本站,繳費領取收據及文件。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01/03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01/04 10:00 |
| 開標地點 | 花蓮縣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本站3樓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5000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06年01月05日至106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本次同時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先就原住民廠商所 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 (一)基本資格: 1.政府登記合格之公司或法人組織,營業項目需有廢棄物清除業,並具備合格證件者。 2.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該法第103條所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1)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 /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3)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3.原住民廠商應具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身分者,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4.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5.廠商最近一年內票據交換機構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圖說文件工本費新台幣300元整(不退還,電子領標免費),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內(105年12月27日至106年01月03日下午17時00分止),以電子領標或向本站總務組郵購、親自領購招標文件。 (2)電子領標者,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網址:(http://web.pcc.gov.tw/pis/main/pis/client/index.do)。 (3)郵購者請將上述工本費用(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現金不予受理)及回郵新台幣100元郵票放入郵購信封內,於投標截止期限內(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郵寄至本站總務組(地址:97144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花蓮航空站」)。郵購信封左上角請註明:郵購 「花蓮航空站106年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運工作採購案」招標文件。 (4)親自領購者請於投標截止期限內(週一至週五為08:00至12:00,13:00至17:00,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本站總務組辦理,當面繳交上述工本費用並領取收據及招標文件。 (5)本案以最低標決標,為提高採購效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本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同時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投標廠商家數未達3家者,已依未達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優先開標、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6)本案所需用之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則本站將配合修訂,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7)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示:「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8)招標標的場地勘查:投標廠商應於本標案招標公告後,截止投標日前至機關勘查場地。聯絡人:詹士德 聯絡電話:03-8210733。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1/03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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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