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
|---|---|
| 機關代碼 | 3.15.6.3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聯絡人 | 謝上德 |
| 聯絡電話 | (07)8057580 |
| 機關地址 | 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 |
| 傳真號碼 | (07)805754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3/07/3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高雄國際航空站」企劃行政組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詳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第77條第6項(第13頁),圖說文件工本費新臺幣200元整(不退還),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內,向本站企劃行政組郵購或親自領購投標文件。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3/08/12 17:00 |
| 開標時間 | 113/08/13 10:00 |
| 開標地點 | 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高雄國際航空站」國內航廈第一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企劃行政組收發室(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各階段詳如契約條款,至委託工程驗收合格止。(本計畫編列期程約至115年12月)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第60條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法登記設立之聘有電機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電機技師事務所,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廠商應附證明文件(影本)如下: 1. 聘有電機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 有效期內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有效期會員證。 (3) 聘有電機技師(電機技師證書及有效期執業執照),並有當年度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2. 技師事務所 (1) 電機技師證書。 (2) 有效期執業執照。 (3) 當年度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二)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參照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 (三) 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參照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5項) (四) 投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文件,投標前應填妥並依規定簽章,裝入標封內密封,凡投標文件不齊全者(除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及出席代表授權書外),所投之標視為無效標: 1.投標文件審查表(正本)。 2.資格文件: (1) 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2) 納稅證明(影本)。 (3) 信用證明(影本)。 (4) 切結書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加附切結書2)(正本)。 (5)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價格文件: (1)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正本)。 4.其他文件: (1) 企劃書1式10份。 (2) 出席代表授權書(正本)(得於開標當場提出)。 (五) 上述投標文件應記載詳盡,保持完整,並於文件規定需加蓋印章處加蓋印章後,密封於標封內,標封可以使用本標案提供之標封或使用由廠商自備之標封。標封外部需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3/08/12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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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