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期限最長6個月,增購金額約為新台幣1,296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公司或行號
,具甲級電氣承裝業(E601010) 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登記執照。廠商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
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
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
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外國廠商應提
出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外國廠商依該國
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三)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外國廠商應
提出之信用證明並附經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之領取(詳招標須知):
(一)圖說文件工本費新台幣300元整(不退還),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內(即日起至108年2月18日17時止),向本站總務組郵購或親自領購投標文件。
(二)郵購者請將上述費用(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現金不予受理)新台幣300元整及回郵新台幣200元(小面額郵票)放入郵購信封內,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郵寄至(時間以本站落地郵戳為憑)本站總務組(地址: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二號「高雄國際航空站」)。郵購信封左上角請註明:郵購「高雄國際航空站水電系統設備操作維護」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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