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柒仟叁佰叁拾貳萬柒仟元整(73,327,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開標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交通管理組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核准在案,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之國內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公、協、學會團體或其登記營業項目與本計劃相關之技術顧問機構(請附具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立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之影本替代設立文件)且無不良紀錄(詳採購法第103條)。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3.參與本案之:
(1)計畫主持人或計畫經理須具備八年以上相關公路交通管理或交通控制系統工程或機電系統工程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等期中之一工作經驗,計畫主持人或計畫經理應有一位具技師(交通、電子或電機)。(本項須提送「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書」)
(2)組長級以上人員須具備五年以上公路工程或監視或資訊或傳輸等系統之規畫、設計獲監造等其中之一經驗。
(3)交通、資訊、電機、電子、結構(或土木)等專任工作人員,須具相關公路工程或監視或資訊或傳輸等系統規畫、設計或監造或施工等其中之一經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摘要
(另詳投標須知規定)
1.廠商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正本。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技師執業執照或當年度工會會員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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