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原契約期限到期前,得經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同一條件及契約單價,續為甲方延長履約至多6個月,實際延長維護期限依甲方通知為準。
(二)本工作後續擴充之金額上限以新臺幣800萬元為限。
(三)本案以實作數量結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7026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交通管理科)
付款方式
向招標機關秘書室繳費,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以郵局匯票繳納(匯票抬頭填寫「交通部⾼速公路局中區養護⼯程分局」)
開標地點
407026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道建設管理基金-中分局405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投標並加強廠商確認於得標後能履行訂約義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之用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026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經政府核准登記在 案,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之廠商,且營業項目至少應為下列其中一項: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3050)、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E60308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EZ05010)、交通標示工程業(EZ06010)、精密儀器批發業(F113030)、度量衡器批發業(F11306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
(二) 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動態地磅系統工程、財物採購或維護工作。投標廠商須檢附動態地磅系統工程、財物採購或維護工作之機關(構)出具之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如為協力廠商應檢附與主包商雙方之契約證明文件(有必要時應檢附工程、財物採購或維護工作契約),惟民營機構之證明文件需經公證機構認證。
(三) 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2項及第3項、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下列附加說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下列附加說明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工商登記資料網站下載列印工商登記資料)﹝影本﹞
(二)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動態地磅系統工程、財務採購或維護工作之機關(構)出具之完工 或驗收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如為協力廠商應檢附與主包商雙方之契約證明文件),惟民營機構之證明文件需經公證機構認證。﹝影本﹞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影本﹞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上開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紀錄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正本或影本﹞
(五)押標金票據正本或繳款證明。
(六)切結書1。﹝正本﹞
(七)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八)授權書(非契約必要之文件)。﹝正本﹞
招標文件領取⽅式及地點
(⼀)領標及投標期限之辦公時間內憑繳費收據⾄交通管理科領取。
(⼆)郵購者,請於截⽌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招標機關。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郵票75元及圖說費、押圖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招標機關全銜「交通部⾼速公路局中區養護⼯程分局」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因⽽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負責。購置者應⾃⾏考量招標機關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截⽌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負責。
(三)電⼦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領標廠商如對本⼯作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115年9⽉25⽇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招標機關得不受理。
(⼆)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招標機關⾃⾏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115年10⽉11⽇前於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其他
(一)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二)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並與投標文件一併提出。
正本
(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三)交通部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廠商得納入投標文件內或於決標後提送。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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