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業務承辦人-黃文和(082)330178)/ (採購:蔡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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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承辦人-黃文和(082)330178)/ (採購:蔡宗和)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本案得後續擴充二年,擴充金額為新台幣1,428,000元整,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倘廠商有意續約,應於期滿前3 個月,以書面表示續約之意,經本局同意後,機關並得視預算使用狀況調整履約內容。(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09400096190號函說明二規定,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本案後續擴充得依上開函示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236巷6號3樓3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236巷6號7樓(總收發)
履約期限
(詳契約)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請詳投標須知等):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具有船舶運送業G301011或小船經營業G302010)。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開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廠商提供具有供應或承作本招標案能力之有關證明文件影本:總噸位逾5〔含〕以上;自有或租賃證明之動力船舶1艘,所屬船舶為客船、客貨船、客貨小船或載客小船,並向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船舶證照。
(五)餘詳投標須知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
對於公告招標規範內容有疑問者請洽詢電話(082)330178黃文和先生
更正公告內容
本次更正公告內容為=>廠商提供具有供應或承作本招標案能力之有關證明文件影本:總噸位逾5〔含〕以上;自有或租賃證明之動力船舶1艘,所屬船舶為客船、客貨船、客貨小船或載客小船,並向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船舶證照。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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