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工管組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工管組一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100元(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帳戶: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帳 號:2429010212101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20樓總收發室或板橋郵政第30—19號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係參考主管機關之範本,並配合本單位工程特性所訂定之。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本採購不允許投標廠商共同投標。本採購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及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非條約或協定國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1)基本資格:
A.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B.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38條、39條、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2)特定資格:
A.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鐵路(含捷運、高鐵)電車線系統(包含監控及資料收集系統(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 System , SCADA))、號誌系統、電訊系統、隧道通風系統或中央監控系統之獨立驗證與認證(Independent Verification and Validation)或驗證與認證(V&V)或獨立安全評估(Independent Safety Assessment)服務業績。
B.具有相當人力者:
具驗證及認證經驗之計畫經理1人、一級工程師及二級工程師至少各1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第1次更正公告說明】
1.變更及補充本案招標文件,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及更正之招標文件。
2.請電子領標之廠商下載更正/補充之招標文件
一、履約期限:系統機電工程驗收合格,廠商完成契約規定所有驗證與認證服務工作,並於完成所有報告後頒布系統機電工程之最終認證書及工作結算或機關通知之日期,為契約完成日期,預計為113年6月30日,實際時間由機關另函通知。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面購: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期限前,於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持匯款單收據正本至本局19樓工管組(採購科)領取。(文件費: 新臺幣100元;受款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帳號:24290102121010)。
(二)郵購:請檢附匯款單收據正本(核後附還)及中型回郵信封(請註明欲購之標案名稱、收件人、地址並附回郵130元郵票),寄至本局工管組(一科)。
(三)電子領標:請逕至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web.pcc.gov.tw)下載。
三、疑義澄清: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1月9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期提出本局得不予受理。
四、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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