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南貨運服務所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南貨運服務所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富裕二街3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投標書表文件工本費新臺幣100元整,若廠商使用電子領標費為75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富裕二街3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設立之廠商,且營業項目載有綜合營造業(E10101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其一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凡欲參加投標之廠商請先至郵局劃撥(劃撥帳號06717401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南貨運服務所)後,持郵局劃撥收據正本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至本所(花蓮縣花蓮市富裕二街36號 電話:03-8461181)領取,逢例假日停止辦理。或上網領取,網址為http:www.geps.gov.tw(政府採購領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
(二)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1.將花蓮縣秀林鄉克來寶段377-12及377-17地號部分土地2448.5平方公尺內土方及廢棄物清運至花蓮縣境內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執行土方及廢棄物清運前,應提報工作計畫書送機關核備。
3.契約履約期間,廠商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法令規定,加強環境道路清潔及環境維護,車輛進出站區請嚴加管制並清洗,減少污染道路及維護空氣品質。
4.土方及廢棄物清運時,廠商應派專人負責現場交通維持及安全,禁止侵入鐵路建築淨空範圍(距最近軌道中心1.9公尺範圍內)。
5.土方及廢棄物之清運,廠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或各地方縣(市)政府環保機關之規定等相關法規辦理並取得土方及廢棄物清運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後,廠商始可將土方及廢棄物運離前述土地。
6.廠商清運土方及廢棄物時,必須於清運前3天通知機關,由機關派員於施工地點實施紀錄及拍照;若未按規定清運遭舉發,由廠商負一切責任。
7.契約履約期間,前述土地內之環境清潔與維護或其他履約事項因廠商管理不善或未依約且合法履行,遭致地方政府機關或中央機關開罰,所需費用由廠商支付。
8.廠商如未依「廢棄物清理法」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相關工作,遭機關抽查、民眾檢舉、地方政府機關或中央機關舉發等,凡經證實,機關因故遭受之罰鍰由廠商給付。
(三)餘請詳閱投標須知及契約。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南貨運服務所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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