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材料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41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5075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至郵局劃撥新臺幣150元整(帳號00156735‧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招標文件)並持劃撥正本收據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西二門(警衛室)/地址:10041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I101061)。
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本國廠商:
1.工程技術服務顧問公司者(I1011061)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登記之營業範圍含電機工程科或電子工程科或交通工程科)。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同業公會會員證。
(3) 納稅證明。
2 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1) 有效期限內本國技師執業執照(登記科別為電機工程科或電子工程科或交通工程科)。
(2) 技師公會會員證。
(3) 納稅證明。
外國廠商:
外國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之規定同本國廠商,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同業公會會員證、技師公會會員證得於得標後補送。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郵購領標】:
請至郵局劃撥新台幣150元整(帳號00156735‧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招標文件),將劃撥正本收據註明招標案號、內附72元郵票及大型信封(26乘34公分以上尺寸)寫明地址、電話、收件人,寄到10042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5075室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財物採購科(標單購買)。
◎【本局檢舉受理單位】:
1、本局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其他】:
1、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270個日曆天,詳細規定參照本案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契約第七條之規定。
2、履約地點:本局南港大樓、鐵路沿線各站。
3、本案特定資格之相關規定:
(一)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參與投標廠商至少須具備下列實績之一:
1.國內實績:
須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軌道系統機電相當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案實績(軌道號誌或通訊或電力遙控或列車防護或行車控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案預算金額五分之一,或累計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
2.國外實績:
須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軌道中央行車控制(CTC)系統規劃、設計及監造案實績。單次契約數量不低於20站或30公里之CTC規劃設計及監造案。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實績證明須檢附驗收證明書(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
2.國外實績證明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本國駐外機構認證之切結書(原文部分應付中文譯本),並經投標廠商簽署,以證明列入實績詳細表之國外實績之資料為真實正確。
3.國內實績證明不須公證。
◎本案於106年10月31日第二次更正公告,更正內容如下:
1.本案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契約附件14修正,修正內容請參照本次重新上傳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契約附件14,另檢附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契約附件14修改前後對照表供參。
2.本次更正公告展延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至106年11月9日14時00分及106年11月9日15時00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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