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於上班時間向本部總務司出納科繳納新台幣300元後憑據至本部總務司事務科領取招標文件,郵購請自行掌握往返時間,並附A3規格貼足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及住址)及領標費(現金)。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本部D207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請將所有文件寄(送)至本部外收發室(大門警衛室旁),由收文人員加註收件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
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廠商納稅證明:最近1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
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 (新設立且未屆
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
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
票證相關文件),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
(3)信用證明:最近3年內公司無銀行退票紀錄證明影本(證明書之申請
日期須在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
(4) 現場勘查確認證明單
餘詳招標規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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