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S-10-0601-01 已決標公告

山上淨水場更新改善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原始預算
$ 0
底價金額
$ 1,453,768,000
決標折數
102.6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3.13.52
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聯絡人 黃敏華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1
機關代碼 3.13.52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聯絡人 黃敏華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1
傳真號碼 (04)22272884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10/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10/25 11:00
開標時間 110/10/25 14:00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400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810工作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須符合下列之一: 1.「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覓「甲級電器承裝業」共同投標。 2.「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覓「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及「甲級電器承裝業」共同投標。 3.「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為代表廠商覓「甲等綜合營造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共同投標。 4.同時具備「甲等綜合營造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可單獨投標。 5.同時具備「甲等綜合營造業」、「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可單獨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10年10月7日更正公告說明:修正部分規範內容詳修正對照表,請已領標廠商重新下載。 ------------------------------------------------------------------------ 110年9月17日更正公告說明:空白標單漏項補正,請已領標廠商重新下載。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廠商曾經完成以下工程:淨水處理工程或廢(污)水處理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2億元以上。 上述應填具於實績證明審查表,並檢附以下證明文件;應附證明文件: a.如提送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如完成數量或驗收證明書影本或完工報告或使用情形證明書(為工程完成施工,由採購機關(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證明)或使用執照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影本並由該採購機關審查符合。 b.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使用執照或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c.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書明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並詳填實績證明審表。 d.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須符合下列規定(A或B或C)。(外國廠商準用其總公司之財務報表。) A.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1.0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0億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新台幣0.6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0.6億元。) 2.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 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 條及第34 條規定辦理。 ----------------------------------------------------------------- ※依據工程會109年9月29日工程管字第1090300970號函,「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已修正為「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且已無「將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納入招標文件」之相關規定,惟採購網招標公告欄位尚未更新,僅先行勾選以符合上傳檢核條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10/25 11: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2
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聯絡人
黃敏華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1
機關代碼
3.13.52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聯絡人
黃敏華
聯絡電話
(04)22244191#791
傳真號碼
(04)22272884
電子郵件信箱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10/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10/25 11:00
開標時間
110/10/25 14:00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400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810工作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須符合下列之一: 1.「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覓「甲級電器承裝業」共同投標。 2.「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覓「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及「甲級電器承裝業」共同投標。 3.「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為代表廠商覓「甲等綜合營造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共同投標。 4.同時具備「甲等綜合營造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可單獨投標。 5.同時具備「甲等綜合營造業」、「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可單獨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10年10月7日更正公告說明:修正部分規範內容詳修正對照表,請已領標廠商重新下載。 ------------------------------------------------------------------------ 110年9月17日更正公告說明:空白標單漏項補正,請已領標廠商重新下載。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廠商曾經完成以下工程:淨水處理工程或廢(污)水處理工程(含施工及安裝),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2億元以上。 上述應填具於實績證明審查表,並檢附以下證明文件;應附證明文件: a.如提送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如完成數量或驗收證明書影本或完工報告或使用情形證明書(為工程完成施工,由採購機關(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證明)或使用執照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影本並由該採購機關審查符合。 b.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使用執照或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或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c.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實績證明文件如以一式列計共同承攬時,須書明各自承攬比例、金額或可資佐證資料並詳填實績證明審表。 d.外國投標廠商其工程實績資格證明文件得以英文書寫,並經該國政府公證或認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惟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須附該國政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文件,並須經該國政府公正機構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機構認證。若屬我國政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則免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須符合下列規定(A或B或C)。(外國廠商準用其總公司之財務報表。) A.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1.0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1.0億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新台幣0.6億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新台幣0.6億元。) 2.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 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 條及第34 條規定辦理。 ----------------------------------------------------------------- ※依據工程會109年9月29日工程管字第1090300970號函,「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已修正為「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且已無「將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納入招標文件」之相關規定,惟採購網招標公告欄位尚未更新,僅先行勾選以符合上傳檢核條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10/2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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