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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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3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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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代碼 | 3.13.52.3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邱正惠 |
| 聯絡電話 | (03)5712141#791 |
| 機關地址 | 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 |
| 傳真號碼 | (03)5724205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契約期滿2個月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形優良(如逾期罰款未超過2次(含)以上或履約期間被通知改正未超過2次(含)以上者、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事項被罰款者等),徵求廠商同意得再續約 1 年以2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契約期滿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同意續約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3/05/0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5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8元 |
| 總計 | 178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3/05/14 09:30 |
| 開標時間 | 113/05/14 10:00 |
| 開標地點 | 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避免廠商施工不良造成本廠道路或設備損壞及污泥洩漏污染環境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本處總務室(投標箱)或發包中心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開工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清運及最終處置量達800噸時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同時兼具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搭配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處理機構及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等核發證明文件,可採共同投標,詳附加說明一。 2.廠商納稅證明。(詳投標須知)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
| 其他:附加說明 | 一、廠商之處理或再利用許可量,應符合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標的場所最大月淨水污泥餅產量400公噸/月,方得投標,如許可量不足,得與其他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辦理之。 二、清除之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 2.執行機關。 3.經經濟部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4.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5.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三、清除、處理之廠商許可證內項目應含無機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如不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應與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之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四、再利用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本次標的場所共同申請淨水污泥餅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並已獲准在案者之個案再利用。 2.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淨水污泥餅通案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並已獲通案再利用許可在案者。 3.依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第三十項淨水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0909),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紅磚原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紅磚。 b.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者,應具備紅磚燒成窯設備。 c.水泥或紅磚廠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 4.依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第三十六項淨水軟化碳酸鈣結晶(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1208),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鋼鐵廠燒結礦原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鋼品。 b.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 c.水泥或鋼鐵廠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 五、前點之再利用廠商,應與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六、廠商如採同(異)業共同投標方式辦理者,最多不可超過五家。 七、廠商共同投標,應依共同投標辦法規定辦理,其代表廠商,並應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或第六點之資格;各成員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1.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八條,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次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三條,機關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並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二條,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以中文書寫。 2.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條;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1).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2)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3)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4)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5)契約價金請(受)領之方式、項目及金額。 (6)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八、前項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九、招標標的預估數量摘要:113年度東興、南庄淨水場污泥餅清運(除)與最終處置或再利用(東興場污泥餅清運(除)與最終處置或再利用750噸等。) 十、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本標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十一、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地址:30068新竹市博愛街1號、電話:03-5712141、傳真:03-572420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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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