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
|---|---|
| 機關代碼 | 3.13.52.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黃韻儒 |
| 聯絡電話 | (03)4643131#791 |
| 機關代碼 | 3.13.52.2 |
| 單位名稱 | 發包中心 |
| 機關地址 | 324桃園市平鎮區水廠路150號 |
| 聯絡人 | 黃韻儒 |
| 聯絡電話 | (03)4643131#791 |
| 傳真號碼 | (03)4643678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5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02/1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5元 |
| 總計 | 125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02/21 09:00 |
| 開標時間 | 106/02/21 10:00 |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平鎮區水廠路150號本處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40萬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送達本處總務室簽收或郵遞至中壢郵政8-63信箱。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甲方通知日翌日起五日內開工至106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請詳閱招標文件「02.投標須知(105.10版)及06.廠商資格及施工規範補充規定」)本案污泥餅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相關作業,投標廠商須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39條規定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所列資格,如下列所列(一)至(二)項之ㄧ。另投標廠商之處理或再利用許可量(或核可量),應符合本公標的場所最大月污泥餅產量1000噸/月,如單一投標廠商許可量不足,應以第(三)項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一)處理機構 1.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准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處理機構。 2.執行機關。 3.經經濟部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4.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5.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6.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容量有餘裕時,並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者。 以上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其許可證處理項目應含無機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若該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本身如不具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則必需搭配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採共同投標。 (二)再利用機構— 1.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本次標的場所共同申請污泥(D-0902)再利用,並已獲准在案者之個案再利用。 2.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淨水污泥通案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並已獲許可在案者。 3.依經濟部公告增訂「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9項「自來水淨水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0909),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紅磚原料: (1)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紅磚(註:淨水場所產生之污泥需符合氯離子濃度小於0.1%、硫酸根離子濃度小於150ppm及揮發性固體含量小於30%之規定,始可做為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 (2)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者,應具備紅磚燒成窯設備。 (3)第(1)項水泥或紅磚再利用機構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代碼:R-0909)。 4. 若收受自來淨水污泥再利用產製有機栽培介質,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相關規定,取得「肥料登記證」。 (三) 共同投標—上述符合(一)至(二)項之廠商,投標廠商其許可每月清理或再利用總噸數餘額不足本淨水場污泥餅最大月產生量時,可依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辦法採同(異)業共同投標,惟以3家為限,若文件不合格視同資格不符。採共同投標時,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辦法辦理,其代表人應為上述(一)~(二)規定之廠商。另各成員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應不得低於10%。 |
| 附加說明 | 一.本採購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營業稅。 二.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招標單位發包中心電話:03-4643131轉790;傳真:03-4643678。 三.檢舉受理單位: 1.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8888 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2.本處政風室廉政電話:03-4643281廉政信箱:中壢郵政:269號信箱。 3.本處廉政傳真:03-4644498,廉政E-mail:[email protected]。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亦按原定時間順延之。 五.本採購案依公告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後,隨即開啟合格廠商之標單,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派員參加,惟廠商未派員參加開標,視同放棄減價、比減價之權利。 六.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七.凡招標文件中標示之「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全銜者,應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均屬相同效力。 八.押標金或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押標金或保證金若以現金繳納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或招標文件規定期限前匯入本處之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行0160717025676帳號。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2/21 09: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