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優良者,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並依此方式續約最多以一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契約期滿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合約期滿時,因新合約尚未產生時,經雙方同意可依本合約單價不用再訂約,承攬至下期新承商產生為止,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付款。雙方同意續約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基隆市郵政247號信箱或至本處1樓投標箱投遞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日翌日起五日內開工至106年12月25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CB01030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604010機械安裝業、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具有上述資格廠商且必須曾作過加氯機系統之新建或保養維修工程具有完工驗收合格證明。
1.加氯設備製造廠(其能力須製造加氯量之加氯機及液氯蒸發器,且在台有安裝實績者)訓練合格之專業維修技術人員至少2名,作為能提供完善之維修能力證明(投標時須附該項人員證照或影本,及製造加氯之加氯機及液氯篜發器能力證明及在台安裝實績證明,並蓋「與正本相符」及「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之戳章以示負責),否則視同證件不符。
2.配合維修人員需具有特定化學作業或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員證明文件及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預算已公告,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押標金票據受款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押標金或保證金若以現金繳納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前匯入本處之金融機構帳號:合作金庫銀行基隆支庫分行『0120717917125』帳號。
3.契約書由廠商負責繕打裝訂,自機關通知5天內完成並送回機關。
4.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5.開標日如遇颱風來襲,經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一日開標。
6.本處政風信箱:基隆郵政83號信箱,電話02-24264990。
7.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如有申訴或疑義、異議,請向本處採購單位提出,電話:(02)24228185,傳真:(02)24237224,地址:基隆市中正路106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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