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19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B1外收發室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不適用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6).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7).具有相當財力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於台灣北、中、南、東及離島(金門及澎湖)等地區,皆應具有柴油引擎大貨車底盤及曳引車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能力之自有或特約維修廠。廠商於投標時須檢具自有或特約維修廠(站)之證明。
(2)廠商若無法於投標時提出前開服務能力證明文件時,應提供「廠商維修能力承諾書」代替,並須承諾於決標日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出自有或特約維修廠(站)證明文件。(詳採購說明書附件7)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1/上接「履約地點」欄位:
罐體廠商處所或罐體廠商指定地點(詳採購說明書六)、輪胎:詳採購說明書附件8(輪胎交貨地點一覽表)
*****
2/上接「履約期限」欄位:詳採購說明書七
七、履約期限:
(一)決標後,由本公司以書面通知日起算履約期限。
1.自通知日起90日曆天內完成取得具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之6x2大貨車底盤(不含PTO),及具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之4x2曳引車(含PTO)樣本車底盤各1輛,共計2輛樣本車,廠商交貨前須先函知本公司,經本公司查驗完成(附件5樣本車底盤查驗表)送至六、(三)交貨地點,交由他案罐體廠商打造樣本車(整車含罐體)。本公司收到廠商來函報請樣本車查驗日次日起至樣本車查驗期間,不計履約日數。查驗不合格待廠商改善期間與查驗合格次日起至廠商交貨日止(以附件12.底盤車輛簽收單所載簽收日期為準),仍計入履約日數。
2.其餘車輛於通知日起,依約分批於36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以上均以日曆天計,例假日、國定假日、其他假日及休息日等均計入)
3.廠商完成各批次車輛底盤後,須函文本公司報請查驗,查驗合格後送至六、(三)交貨地點,並由他案罐體廠商簽收(附件12,底盤車輛簽收單),簽收後方可辦理驗收,驗收尚未合格前仍由本案廠商負責保管及損失賠償責任。
4.本公司收到廠商來函報請查驗次日起至查驗結束日期間,不計履約日數。查驗不合格待廠商改善期間與查驗合格次日起至廠商交貨日止(以底盤車輛簽收單所載簽收日期為準),仍計入履約日數。
(二)本案車輛共分四批次交貨,各批次交貨數量及履約期限如下(各批次實際交貨數量及期限得依本公司運務需求調整):
第一批次:共計20輛(大貨車型底盤18輛(含PTO車型 7 輛)及曳引車型2輛(含PTO車型2輛)),於通知日起18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含樣本車2輛)。
第二批次:共計21輛(大貨車型底盤21輛),於通知日起24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
第三批次:共計22輛(大貨車型底盤22輛),於通知日起30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
第四批次:共計20輛(大貨車型底盤20輛),於通知日起36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
*****
3/上接「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欄位: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自101年1月1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曾完成26公噸以上大貨車底盤或35公噸以上曳引車之財物契約,單次契約數量(大貨車及曳引車合併計算)不低於15輛或契約累計數量不低於30輛,並須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或採購契約(訂單)暨統一發票之付款證明供審查。
(2)投標之證明文件須能顯示前述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內容,並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及含有前述內容及範圍等文件供審。
(3)上述證明文件如以中文(正體)及英文以外之語文書寫者,除另有規定外,其資格文件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中文譯本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須提出公證單位正本文件以供核對)。
*****
4/上接「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具有相當財力」欄位:
具有相當財力者:
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4,432萬500元。
*********************************************************************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附上本案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
廠商務必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12.20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說明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 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 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