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3樓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性之協議,或對於個人或政府機關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贊助約定、補助金、貸款、補貼、注資、保證、財務獎勵措施與政府提供貨品及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預計後續工作1年,總計2年,採購金額為新台幣600萬元,項目、內容、數量、金額或百分比詳如投標須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3樓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3樓
履約期限
106.1.1-106.12.31(逾始日以決標次日計)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公司法設立:依銀行法第2條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金融機構應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請依下列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廠商所檢附證明文件,應與投標廠商名義主體一致):
(一)檢附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稅證明:
(1)營業稅部分,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營所稅部分,為最近一期營所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年度結算申報書收執聯。
(3)所得稅部分,為最近一期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二)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納稅之廠商,仍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出具或核章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投標廠商倘係政府機關或公立大學者免附本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工本費;■免收。郵寄者另附回郵郵資新台幣100元及大型信封(註明領取之案名、案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以現金袋或郵局匯票方式付款。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無記名■領取或□購買,本處三樓秘書室或至工程會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說明會}:■無 □有(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地點:本處第 會議室)
{保留增購權利補充說明}:本案預計後續工作1年,總計2年,採購金額為新台幣600萬元,項目、內容、數量、金額或百分比詳如投標須知.
{其它}:
本處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662294,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5號3樓。受理疑義、異議之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同本公告之招標機關及聯絡人。
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承辦人黃玉鈴,(02)23680816分機30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