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二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F收發室(或16F營建處)
履約期限
乙方應依招標文件特訂條款2.規定完成本工程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範本(參照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114.12.31)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瀝青及其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國內投標廠商:
(1)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依營造業法第4條規定領有我國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書,該公司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廠商履約能力之證明:曾經完成道路及邊坡整治相關工程的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考量先期工程施工難度不高,且基本資格擬訂定投標廠商「具備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明」、「依相關法令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證明」、「信用證明」及「具承作能力有關證明」,已滿足擇定廠商需求,故不訂定廠商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
2.工程期限:
(1)全部工程期限自開工日起455日曆天內完成第1.3.1~1.3.4項所述及契約內所規定之相關工作內容,並依工程承攬契約第二十條之規定辧理工程驗收相關程序。前述開工日依投標須知四、(一)、1規定辦理。
(2)第一分項工程:自2.1所訂 開工日起 180日曆天內完成:
A 第1.3.4項第(1)及(2)款所述施工營區會 車點戶外流動廁所。
B 完成土石堆置場 完成土石堆置場 完成土石堆置場 完成土石堆置場 完成土石堆置場 完成土石堆置場 完成土石堆置場 D臨時性水土保持設 臨時性水土保持設 臨時性水土保持設 臨時性水土保持設 臨時性水土保持設 臨時性水土保持設 臨時性水土保持設 臨時性水土保持設 施, 並完成啟用申請, 完成啟用申請, 可供收容本標及 I-A標工程之剩餘土石方。
C 完成土石堆置場 D新設道路,可供本標 新設道路,可供本標 新設道路,可供本標 新設道路,可供本標 新設道路,可供本標 新設道路,可供本標 新設道路,可供本標 新設道路,可供本標 新設道路,可供本標 進出臨時辦公房舍之需。
D 完成 中大型動物阻隔柵欄 中大型動物阻隔柵欄 中大型動物阻隔柵欄 中大型動物阻隔柵欄 中大型動物阻隔柵欄 中大型動物阻隔柵欄 中大型動物阻隔柵欄 中大型動物阻隔柵欄 中大型動物阻隔柵欄 ,防止 中大型 動物 施工期間 進入工區 。
(3)第二項分項工程:自2.1所訂 開工日起 開工日起 開工日起 開工日起 335日曆天 內完成第 內完成第 內完成第 內完成第 1.3.3項所述台電輪值辦公房舍全部工作,供監造輪值人員使用。
3.外國投標廠商資格:
(1)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及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並依營造業法第4條規定,取得我國營造業登記證書,並於投標時檢附該登記證書影本,該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最遲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90日曆天內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並將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提送招標機關備查;如未辦理完成,招標機關得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須自以下兩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4)廠商履約能力之證明:曾經完成道路及邊坡整治相關工程的證明文件。
4.押標金新臺幣920萬元,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 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有效期以開價格標日次日起為計算基準。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5.廠商釋疑期限: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發函時受文者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建處」)。
6.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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