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700,000,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建處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F收發室(或16F營建處)
履約期限
乙方應依招標文件特訂條款5.工程期限規定完成本工程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範本(參照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114.12.31)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國內廠商資格:
A.投標廠商持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下列各項之證明文件;a項營業項目為投標廠商必要項目,其餘b、c、d 項營業項目若有不足者得由分包廠商替代:
a.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b.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c.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d.甲級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
B.投標廠商以綜合營造業資格參與投標者,應依我國營造業法第 4 條規定領 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後,始得投標。
C.國內投標廠商須提出下列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本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證明。如會員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考量本案訂有廠商基本資格,並採最有利標後以綜合評選方式辦理,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承商所須提供相關資料及應考量之事項作為評選之項目等,已能滿足擇定廠商需求,故擬不訂定廠商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之第1次更正公告,本次修正招標文件內容,修正部分請詳「條文修正對照表」。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966 號
3.工程期限:
全部工程期限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內開工,乙方須提出工程開工報告表一式6份送請甲方核備。
(1)第一分項工程:自甲方通知日(預估於115 年12 月底前通知,實際以甲方通知為準)起 660 日曆天內完成乙區4 棟建築(B、C、D、E 棟),並向主管機關申請部分使用執照及雜項執照竣工、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掛件、消防竣工檢查掛件,完成後乙方須提出分項工程竣工報告表送請甲方核備,辦理分項驗收。
(2)第二分項工程:第一分項工程期限之次日起 60 日曆天內取得乙區4 棟建築(B、C、D、E 棟)部分使用執照及雜項執照竣工、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合格、消防竣工檢查合格(工期已包含各項主管機關文件審查及修改時程),完成後乙方須提出分項工程竣工報告表送請甲方核備,辦理分項驗收。
(3)第三分項工程:自甲方通知日(預估於115 年12 月底前通知,實際以甲方通知為準)起 1380 日曆天內完成全部工程項目,並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及雜項執照竣工、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掛件、消防竣工檢查掛件,完成後乙方須提出分項工程竣工報告表送請甲方核備,辦理分項驗收。
(4)第四分項工程:取得第三分項工程項目之使用執照、智慧建築及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核發(以最後核發項目為準)之次日起 30 日曆天內,完成工程實作數量計算書、工期統計表、工程材料備品清單、一般條款K.17 所規定相關資料,並填具工程竣工報告表報請甲方辦理工程驗收。
乙方如於最有利標評選階段,承諾更短之各分項工程期限,則從其承諾工期為各分項工程期限。
4.外國投標廠商資格:
A. 同國內廠商資格(A),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上述所有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B. 廠商須提供下列最近三年內之證明文件中,自以下二項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C. 外國投標廠商免付公會會員證,廠商最遲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90 日曆天內加入我國相關同業公會,並提送甲方備查;如未辦理完成,甲方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5.押標金新臺幣 5,000 萬元,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報價有效期至少為116年2月6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6.廠商釋疑期限: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發函時受文者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建處」)。
7.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8.本採購案開放基地預約現勘:預約電話:03-3392121#2413,本公司桃園區營業處總務組劉小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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